四天绑架轮奸4沐足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2:3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李月刚 通讯员 王创辉)以“买钟”为借口将沐足女绑架后强奸,并强拍裸照、视频要挟其不得报警。近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贾某等四人分别获刑14年半至19年半。

  轮奸后拍视频

  2007年6月5日晚,贾某、罗某华、唐某明与“阿富”(另案处理)密谋绑架沐足女技师勒索钱财。次日3时许,贾某到东莞市莞城区某酒店沐足阁以买钟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梅、朱某华骗上罗某华驾驶的风神小轿车(经查为套牌车),随后又接了唐某明和“阿富”上车往东莞市寮步方向驶去。在车上,被告人贾某、“阿富”分别持刀、铁钳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恐吓。

  贾某等人打电话给二被害人的亲属及朋友勒索钱财,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又将两被害人劫持到寮步某宾馆212房间。其间,罗某华等人分别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轮奸。唐某明还用手机录下被告人罗兴华与被害人朱某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后两名沐足女的朋友分别汇去5000元和1000元后,两人被放走。

  辩称是“性交易”

  三天后,贾某、罗某华、唐某明与秦某又故技重施。贾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瑞,以买钟方式将被害人徐某瑞、丘某燕骗上罗某华驾驶的小轿车。在车上,贾某等人打电话给两沐足女的亲属,要求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随后胁迫两沐足女喝下事先装有安眠药的矿泉水,迷晕二人后,将其强奸。10日下午1时许,贾某等人将二人带到寮步镇某宾馆210房,轮奸二人后用手机拍下裸体照片,威胁两被害人不准报案。当日10时许,徐某瑞趁人秦某睡熟之机逃出房间报警,赶来的民警将四人抓获。

  法庭审理中,唐某明认为,沐足女是妓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性交易,不属于强奸”,被法院驳回,唐某明等人提起上诉。近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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