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借名”当保安 受伤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5: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蔡小莉)因年龄不满18岁,初三学生杨洪锦用他人的身份证到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称保安公司)应聘上了保安一职。谁知竟在一次执勤过程中被人用钢管击中后脑勺,造成3级伤残。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保安公司竟以杨洪锦用“欺诈方式”进入保安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近日,金牛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不管杨洪锦是用何姓名,和保安公司都存在着劳动关系,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据了解,小杨的母亲叶女士正准备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杨洪锦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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