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计算基数调整为四个档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6:4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 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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