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主人被判赔2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6:4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2006年4月6日拍摄的事故现场。 高红日 摄

  2008年3月26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郑先生激动得眼含热泪。2006年4月6日,他骑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走时,被大风刮落的广告牌砸伤(本报曾于2006年4月7日对此事进行报道),事过近两年,他终于拿到了令自己满意的判决:广告牌所属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22.7万元。

  ■事发:

  天降大广告牌

  砸伤路人

  2006年4月6日上午,济南市刮起了大风,平均风力5级,阵风短时6-7级。

  上午10时许,济南市民郑先生骑摩托车回家,途经东关大街海晏门市场南口时,一阵大风刮来,上方的一个大型广告牌突然坠落。郑先生还没明白怎么回事,连人带车被砸倒在地,顿时失去了知觉。

  好心的路人急忙拨打了120。郑先生随即被送到附近的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的诊断结果是:伤者左肩关节脱位,合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左食指小指末节骨折;颅脑外伤,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臂丛神经损伤。郑先生只得住院接受治疗,这一住就是193天。

  ■起诉:

  协调赔偿未果

  告上法庭

  在郑先生住院期间,他的家属通过调查了解到,肇事的广告牌是一家服装公司设置的。2003年1月3日,该服装公司与济南市民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吴某在东关大街的门面房,作为其济南的专卖店销售服装,服装公司委托装饰公司施工,在承租商铺门面上方设置了这个大型广告牌。

  郑先生住院193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由于臂丛神经损伤,他的左肩处陷下一个坑,左臂基本不能伸展。家中有一个12岁正上学的孩子,老家农村还有一个需要赡养的78岁老母,而雪上加霜的是单位因其不能继续工作,也将不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郑先生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郑先生在家休养期间,曾多次找该服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2007年4月,郑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服装公司和房东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服装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5万余元;吴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

  责任划分成为

  案件焦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郑××伤残五级,后续无须特殊治疗,无须辅助用具。”原告摩托车驾驶证于1999年9月26日到期,已被注销,所驾摩托车有行驶证,但未定期年审。

  在庭审中,广告牌伤人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成了此案的焦点。被告服装公司承认广告牌砸伤原告的事实,但认为,事发当日,即2006年4月6日上午原告回家途中10点半到11点之间,正好赶上刮大风,有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且原告驾驶摩托车无牌,没有合法的驾驶证、行驶许可证,行驶路线不合法,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房主吴某则认为,自己既不是广告牌的所有者,也不是广告牌的管理者,不管案件事实如何,都没有民事责任,也无从谈起对原告的赔偿。

  ■判决:

  广告牌的主人

  包赔损失

  2008年3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是被告服装公司。

  该服装公司认为,当日风力较大导致广告牌坠落,其应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临街广告牌的设置在其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应充分考虑适应当地的天气情况,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给行人造成损害。虽然事发当时的风力为5级,阵风6-7级,但不属于风力特大的恶劣天气,在此风力下广告牌坠落,显然是由于广告牌不够牢固的自身原因,因此被告服装公司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对于房主吴某,法院则认为没有承担赔偿原告的责任。因为吴某将其商铺出租给该服装公司使用时,签订过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清除所有装修及新增内部设施。因此,被告在租赁期满搬走后,设置的广告牌应当自行拆除,而服装公司在搬走后未予拆除,过错在于服装公司。

  对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服装公司赔偿郑先生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2.7万元。

  法官提醒

  “无主”广告牌留隐患

  回顾这一案件,法官张海涛表示,这是一起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牌坠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这起纠纷本来是不该发生的,因为如果广告牌弃用后,其所有人能及时将它拆除,就不会再引发什么悲剧了。

  在这起案件中,根据《物权法》明确规定,即使在被告服装公司停止租赁搬走后,其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该广告牌引发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商家搬走了,广告牌却留下了,等到悲剧发生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希望这起典型的官司能为商家提个醒,切莫人走牌留。”张海涛法官说。


□本报记者 高红日 □实习生 刘颖超 刘晓薇 □通讯员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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