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辞了工作就为帮“外人”出庭作证和自己的东家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6:43 海峡都市报

  2008年4月1日泉州市中级法院

  “你所陈述的事实要客观公正,如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要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明白吗?”法庭上,法官提醒证人。一个中年男人马上回答:“那当然了,为了今天能出庭作证,我都和‘东家’闹翻,连工作也辞了。”

  这个中年男人江某,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出庭证人。

  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惠安人张某以某食杂店的名义,分别与泉州某味精厂签订味精购销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味精厂每年为该店提供60吨味精,并给予杂货店3万元的“货款周转金”。由于3万元“货款周转金”食杂店未如期返还,去年年底,味精厂将张某及经办人张某的姐夫张亚某同时告上法庭,索赔欠款及利息。

  张亚某觉得特冤枉。他辩解这事跟他无关,杂货店是小舅子的,自己只是受聘帮忙看店,小店的盈亏全由张某承担,他只是这笔款项的经办人而已。法庭审理中,张某也证实了此事,说姐夫是受其委托履行职务,自己愿意承担全部债务,只是目前手头拮据无力还钱。但两人的说法未得到原告认可。

  今年1月份,惠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其姐夫应共同偿还这笔欠款。张亚某只好上诉,还请来证人江某———原味精厂的业务员为自己作证。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1997年,我接手崇武市场的业务,当时,厂里提供一笔周转金给张某做铺底金,那时都是张某本人经手办理的。后来,张某债务缠身。张某找到我说,如果当时就关店,味精可能会被人抢光,欠味精厂的钱更还不上,他委托其姐夫代其经营,延续和味精厂的合同,味精卖了钱再陆续还上。此后,张某便外出逃债不知去向。”

  为何江某要帮着外人和自己的东家打官司呢?江某对法官说,“把这笔款项算在张某的姐夫头上太冤枉了,厂里的人说我吃里爬外,可我觉得做人要厚道。”为了出庭作证,江某和味精厂闹翻了,今年年初就辞了职。

  此案结果如何,法院择日将作出判决。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