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年缴欠薪保障费4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6:45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 森)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昨日获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深圳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均纳入欠薪保障范畴,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后,可从基金中垫付欠薪。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政府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实行有限垫付原则。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欠薪保障费、财政补贴、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但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前项人员的近亲属;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

  具体垫付标准方面,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垫付欠薪并不意味着欠薪者可逃避责任。《条例》规定,政府要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政府在垫薪后,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不但要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而且要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

  此外,为防止骗取垫薪,《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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