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四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7:40 三秦都市报

  ■审议《陕西省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

  施工停水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昨日下午,历时近3年完成的《陕西省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水秩序,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责任与义务。为缩短临时停水的时间,减少临时停水给用水户造成更大的损失,规定:“因检修或者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时,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用水户。”另外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户公示水价,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审议《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在景区违规行为加重处罚额度

  昨日下午,会议同时对《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该修正案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几种行为所处罚款作了调整: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罚款由10元以上50元以下改为50元;在非指定区域吸烟、取火、取土的,罚款由10元以上50元以下改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的,罚款由50元以上200元以下改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同时把风景名胜区的分级,由原来的三级定为两级,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取消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称做了变更。

  ■审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

  会计核算禁止“账外账”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于2007年11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于会后得到进一步研究修改。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对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补充完善。

  刘维隆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我省目前有30余万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中诚信缺失、假账泛滥问题令人忧虑,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增加了禁止“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一项,并在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中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对此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议《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漂流不得污染水域环境

  昨日下午,《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在审议《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其立法原则、执法主体及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意见。

  该条例草案曾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对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其中,补充完善了有关漂流活动的规定,增加了对海事机构划定漂流水域的要求,并规定:“漂流活动不得影响航行安全,不得污染水域环境。”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赵静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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