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担责三成物业公司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9:16 深圳特区报

  前日,南山好来居案的原告钟小雨父母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昨日,作为该案一审被告之一的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依据。肇事的玻璃残碎后最长的一条机器加工磨边还有45cm,玻璃的厚度为0.94cm,距离好来居大厦北墙垂直距离为12.2m,这么重的玻璃如果是搁置物、悬挂物坠落,怎么可能落到那么远呢?在事件发生后,南山区公安局动用特殊机械对好来居北侧的立面进行了现场勘查,未发现任何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的痕迹,南山法院未调取此次的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就断定为坠落物,缺乏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

  对一审法院判令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该区域附近是否是上诉人的管辖范围?有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不能称作是以理服人的判决。物业管理企业是微利经营,这样的判决,只能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破产,谁还敢来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用原告在一审整个过程均未提及的事实和理由,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法院应以中立的身份主持法庭审理的司法原则,也剥夺了上诉人在一审中就此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一审法院是在充当原告的角色,却起到了原告无法起到的作用,这对上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物业公司在上诉状的最后陈述中提出,在本案中受害人钟小雨受侵害导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上诉人对原告深表同情,但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给上诉人强加的莫须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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