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就不能入住集资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两审法院均认定,双方所签定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被告应在限期内交房

  本报讯 记者冯霖报道:在盐田地区有较大影响、广受到社会关注的太平洋公司集资建房纠纷案有了结果。记者昨天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宋某等1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盐田法院的一审判决。近期,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太平洋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众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原告:交了钱却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4年,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批准,太平洋公司决定征地建房,并以认购方式向本单位员工和部分社会人员发出集资购房邀约,宋某等12人由此与太平洋公司签订集资认购协议书。双方所签定的协议书约定,太平洋住宅6号楼建成后,每平方米总造价成本上限为4300元,首期付款用于补交地价。

  2005年,宋某等12人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了正式签定了认购合同,确定了认购的房号和具体价格。后太平洋住宅6号楼具备入住条件,并也能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办理销售许可证,但太平洋公司却不与众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拒不向业主们交付房产。

  被告:所建的是职工住宅而非商品房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宋某等12人将太平洋公司诉至盐田法院。请求盐田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宋某等人)与被告(太平洋公司)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并勒令被告在限期内交房。

  盐田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宋某等人已离开了太平洋公司,不再是太平洋公司的职工。于是,被告太平洋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他们所建的6号楼是职工住宅而非商品房,该公司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该12个系列案性质为单位内部对集资建房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购合同有效被告应限期交房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交付房产。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太平洋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确认并维持了盐田法的院的第一项判决。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以外的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在盐田区委、区政府和海山街道办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太平洋公司与众原告积极磋商解决。目前除有3名原告仍在与太平洋公司继续磋商外,其余9名原告已与太平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顺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至此,此系列案的大部分判决得到圆满履行。

  (编辑:班尼)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