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诉权 影响雪莱特股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4日01:48 南方都市报

  

股东滥用诉权影响雪莱特股价?
雪莱特工人在高纯氩气手套箱工作站上操作。法学专家表示,雪莱特案凸显了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的对立,实际上,两种权利更需要的是平衡。本报记者陈志刚摄

  上市公司雪莱特与前股东李正辉的纠纷又起新波澜。

  昨日,雪莱特(SZ002076)发布公告,称公司起诉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一案已被南海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如胜诉将增加营业外收入100256元。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

  李正辉此前起诉雪莱特公司股权纠纷与劳动合同争议,后又撤诉,被雪莱特认为造成公司股价波动等损失。对此次起诉,李正辉拒绝发表看法。

  李正辉起诉造成负面影响?

  雪莱特公司董事、董秘冼树忠昨日接受记者采访,介绍了此次起诉的具体情况。

  今年3月24日,雪莱特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4月2日收到法院通知书,该案已于3月28日被立案受理。雪莱特起诉称,该公司长期以来均有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李正辉作为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却滥用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雪莱特要求法院判令李正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0256元、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向雪莱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雪莱特起诉李正辉的理由之一是李正辉滥用诉权,随意起诉公司和撤诉。据称,2007年7月,李正辉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请求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莱特公司董事会2007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经过决议,同意其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8月28日为李正辉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应要求为其开具离职证明。2007年10月下旬,李正辉向南海法院提起股东权纠纷民事诉讼,认为雪莱特董事会决议违法,侵害其董事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今年3月10日,李正辉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

  而媒体在此期间对案件的报道,被雪莱特认为影响了公司声誉。雪莱特表示,公司同意李正辉辞职的决议完全合法有效,但此事件在某些媒体报道中,却成了《休假时秘开董事会写“休书”》、《副总被炒告董事会》等。

  雪莱特认为,李正辉作为公司股东,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但为达到个人目的,却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编造事实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玩弄法律,随意撤诉,该行为明显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类似滥诉行为再次发生,雪莱特才诉至法院。

  雪莱特恃强凌弱?

  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生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成为新规定案由,雪莱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案由生效后全国首宗案件。

  雪莱特表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由,确定了公司对股东滥用诉权的追究权利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即构成滥用诉权。

  既然股东有权起诉,雪莱特以滥用诉权为由起诉李正辉,是否显得不够宽容且恃强凌弱?雪莱特负责人否认这种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李正辉有权起诉,就应承担相应义务,担保起诉的合理性。如果法律允许随意起诉而没有约束的话,对滥诉行为就失去制约,绝对的自由只会导致混乱,公司天天忙于这些无理诉讼,将无法正常运作。诉讼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公正,给投资人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李正辉。他拒绝对雪莱特此次起诉发表意见,当记者追问其当初撤诉之事时,李正辉亦称不发表意见,并匆匆挂掉电话。

  ■业界看法

  是否滥用权利举证难

  记者昨日就此案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他表示雪莱特起诉李正辉是正常权益,但如果能够宽容以对,则更为恰当。同时,李正辉作为股东起诉公司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双方出现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很难说就一定构成滥用诉权和滥用股东权。

  案由新规约束股东

  据王学堂介绍,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定主要从保护弱者出发,赋予股东以查阅公司记录等知情权,这对当时上市公司运作混乱、小股东权益缺少保护起到了矫正作用,但也确有矫枉过正问题,对股东行为的约束条款较少。事实上,任何公司都有机密,如果过于保护股东知情权,就会导致影响公司运营,多数国外先进国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就较中国多。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但缺少具体条款,司法实践中有难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生效从程序法角度确定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由,对相关纠纷的解决有积极意义。

  起诉影响股价难认定

  王学堂认为,我国对滥用诉权、滥用股东权的判例还较少,要证实存在滥用行为,原告方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就雪莱特诉李正辉案而言,首先,李正辉有诉讼权利,他虽然撤诉了,但雪莱特很难有足够证据证实其起诉有主观恶意;其次,雪莱特称李正辉起诉引发媒体对公司的负面报道,但媒体报道的负面性也很难证实,李正辉完全可以从媒体中立立场角度辩驳。此外,媒体也报道过雪莱特董事长起诉李正辉,所以媒体即使有负面报道也不能全归李正辉责任;再次,雪莱特认为李正辉行为导致股价波动等损失,这在举证中也会遭遇很大困难,因股票价格变动因素众多,李正辉起诉公司与股价变动直接联系难以认定。

  “一种权利的行使必然要影响另一种权利,所以任何人行使权利都应注意限度。”王学堂表示,雪莱特案凸显了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的对立,但实际上,两种权利更需要的是平衡。李正辉应珍惜其股东权利,雪莱特也不应该动辄起诉,从而让人疑心恃强凌弱,不如宽容一点更有风度。

  连串诉讼旷日持久

  雪莱特与李正辉已不是第一次较劲,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连串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占据了雪莱特上市公司公告单。

  2007年7月25日李正辉向雪莱特提交辞职报告,拟月末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莱特董事会同意。

  2007年9月29日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李正辉未履行协议和承诺为由,要求返还公司股票5223886股、赔偿经济损失17812080.45元。该纠纷涉及价值上亿元的股权,被称作国内首例股权激励纠纷案。今年1月22日,该案在省高院开庭,尚未发出判决。

  2007年11月李正辉在南海法院起诉雪莱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股东权益。

  2007年12月李正辉不满劳动仲裁,在南海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雪莱特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8.6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3万元、董事津贴27万元,合计30.6万元。

  2008年3月10日李正辉向南海法院申请对两案件撤诉,法院当日裁定准许。

  2008年4月2日雪莱特起诉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案被南海法院受理立案。

  股价随诉讼案一路走低

  去年下半年以来,与李正辉之间的诉讼进展,成为股票论坛上雪莱特板块最热门话题之一。半年过去,雪莱特公司股价大幅走低,以至股民要靠改编歌词“雪莱特也会有春天”自我安慰。昨日雪莱特收盘10.96元,跌幅1.62%.而沪指上涨98.36点,深指上涨308.67点。

  2007年10月8日雪莱特发布柴国生诉李正辉公告,当日开盘17.4元收盘16.87元。去年8月之前,雪莱特股价曾达到23.5元,此时已跌幅较大。此后,雪莱特股价虽有波动,但从未超越20元,最低到了10.1元。

  ■相关案例

  滥用诉权 错告记者赔3万

  1999年4月,《三湘都市报》刊登记者甘建华文章《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章主题是抨击福建莆田性病游医,维护患者正当医疗权利。为保护患者,文章对一性病受害者使用了“衡南县三塘镇徐某”的化名,没料到衡南县车江镇恰有一同名的徐某。徐某与妻子费某其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甘建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以及湖南日报社索赔精神损失费39万元。

  徐某、费某败诉后,甘建华将两人告上法庭,认为两人明知记者不可能了解他们“隐私”而自动对号入座,故意捏造事实起诉,诉讼理由不合理,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两人行为已构成侵权。衡南县法院2002年判决徐某、费某败诉,应赔偿甘建华经济损失1.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版统筹:本报记者 何惠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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