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妇女生育津贴与医疗费可免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4日07: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前天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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