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帮等级森严规矩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09: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2003年7月,刘烈勇以干股的形式进入仙桃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了垄断仙桃市城区的水泥销售市场,该公司非法成立以黄学志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稽查队,负责在仙桃市区和318国道沿线进行非法稽查,严格控制非“华新”牌水泥进入仙桃市场,杨威、陈小辉、韦文辉、杜勇等人参与非法稽查。被告人黄学志等人在进入仙桃市的主要道路上、水泥销售门市部等地,采取扎汽车轮胎、砸车、殴打司机等手段,对运输外地水泥的车辆、人员进行阻截,使外地水泥无法进入仙桃市场,非法控制了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

  2004年4月,被告人黄学志因自己想入股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被拒绝,就以烟花爆竹市场有利可图为由,怂恿刘烈勇入股仙桃市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刘烈勇遂出资5万元人民币,指使黄学志到该公司入股,并亲自找到该公司经理柳某要求“入股”,柳某及兴发公司股东因惧怕刘烈勇而不敢直接拒绝,收下由黄学志交来的5万元。刘烈勇因得知在分红中没有给他股东待遇,威胁公司经理柳某,柳某及该公司股东被迫给刘烈勇30万元的股金。尔后,刘烈勇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直接操纵公司事务,并多次从公司共“支取”16万元人民币。

  2005年5月,童某、李某等人承包了仙桃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联厂,为了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李某等人找到刘烈勇帮忙。刘烈勇在每屠宰一头猪提12元人民币的要求得到满足后,即派手下成员马少波、周刚等人到该肉联厂参与非法稽查,利用刘烈勇团伙的恶名,强行拦截、没收非九珠肉联厂的肉品,使仙桃市城北、昌盛、新生等市场的经营户不敢再经营其他公司的肉品,部分经营户因无法经营而退出市场,九珠肉联厂基本控制了仙桃城区猪肉销售市场。

  2005年8月,刘某承包1路公交线后,为排除延长线路等方面的阻碍,减少麻烦,便承诺每年给刘烈勇8万元好处费,利用刘烈勇的“名气”打压其他竞争对手。刘烈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安排手下成员韦文龙、危金旭、杨勇、马少波等人上路“巡查”,非法行使公路运输管理权,对其他客运人员和发生纠纷的乘客使用暴力手段,从而达到了欺行霸市、霸道经营的目的。

  等级森严,黑帮“班子”规矩多

  刘烈勇通过组织他人在仙桃市通海口镇开课(指开设赌场敛财)场面大,组织得好,混出了名气,遂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班子”。所谓“班子”就是指讲义气的一帮朋友在一起混,有事互相帮忙,搞些打打杀杀的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团伙,团伙有老大,有刀、枪,刘烈勇是班子里的老大,团伙成员都听他的。“班子”成员之间有一定的等级,不能随便到刘烈勇家,不经刘烈勇同意不能同桌吃饭。刘烈勇手下有兄弟,其兄弟的手下又有兄弟,以此类推。“班子”成员通过打压社会上混的其他“班子”的老大,扩大他们的影响,增加他们班子的名气和狠气,使其他黑社会班子或老百姓都知道他们的厉害,不敢惹他们,惹了他们,就要搞对方的人。同时,他们利用打下的“名气”,很方便地搞些工程实体或插手搞些经营,从中赚钱养活“班子”兄弟。而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因为都是为了班子利益,大家团结一致,统一服装,听从组织,服从安排,班子成员间相互帮忙、配合默契,也显示出班子的威力和名气。

  同时,进入“班子”后还有严格的规矩:不准吸毒,讲团结,不要在外面丢脸,在外面扯皮要搞就搞赢,班子内部还有严格的分工,对于处理扯皮或组织“班子”成员干什么事,刘烈勇均不亲自去干,而是一级一级地安排办理。此外,对内管理家务和出门跟随当保镖的几位,则吃住在刘烈勇的家里,给他看家护院,出门时跟着当保镖,帮他开车、拿包、上烟点火、开关车门,“总管”同时还负责在酒店吃饭买单,刘烈勇则将自己所获的利益用于班子成员的日常生活及逃避打击。对于手下兄弟,则每月发放工资,弟兄们犯事后,则要送钱上账、看望。

  在仙桃的黑恶势力中,数刘烈勇的势力最大,一是班子上兄弟多,二是比较有钱。刘烈勇结婚、孩子满月和盖新房时,3次共收礼金100余万元。

  正义宣判,恶徒纷纷领刑

  2007年12月25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庭内座无虚席、庄严肃静,刘烈勇等人涉黑团伙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内外戒备森严,数十名法警、武警和民警在法庭内外维持秩序。开庭当日,公诉人仅念起诉书就花了近1个小时,整个庭审共持续3天。

  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至2005年11月,以刘烈勇为首,杨威、陈小辉、韦文辉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犯罪团伙,以各种方式非法获取枪支7支,在仙桃市城区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 人死亡、8人重伤、3人轻伤和5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对仙桃市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该团伙还将非法敛集的200余万元钱财用于供养该组织成员以及为组织成员逃避打击提供经济支持。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团伙成员还参与多起故意伤害案,分别致数人重伤、伤残、轻伤、轻微伤等。此外,该团伙成员的行为还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

  2008年2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等罪名,对21名涉案成员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黑社会头目刘烈勇、陈小辉被判处死刑,团伙骨干成员杨威、韦文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骨干成员黄学志、陈勇兵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判决中仅判决书就达136页,案卷16卷,厚达两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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