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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权门槛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16:36 台海网
台海网4月8日讯 台当局“劳委会”今天公布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范围,大陆配偶在未取得居留权前,若是与台湾配偶育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是离婚后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者,就可申请在台工作。这项规定今天发布后,本月10日生效,受惠人数约万人。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过去大陆配偶与台湾人民结婚后,虽然可以持旅行证来台依亲,但是如果尚未取得居留权,仍无法工作,除非符合经济弱势等条件,如配偶年满65岁,重大伤病、身心障碍、低收入户等,才能申请在台工作。鉴于如果大陆配偶结婚来台后,育有未成年子女,经济需求增加,因此“劳委会”与“陆委会”会商后,再度放宽规定。 “劳委会”表示,规定发布后,即使大陆配偶尚未取得居留权,只要已经生育,且子女尚未成年,大陆配偶就可申请工作许可。如果大陆配偶与台湾配偶离婚,只要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也可工作。 另一种状况则是,如果其台湾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而且担任该子女监护人,基于两人共同扶养事实,大陆配偶也可以此申请工作。此外,若是大陆配偶在大陆有前婚生未成年子女,只要在台配偶收养,也可视同其未成年子女,取得工作权。 根据“劳委会”统计,目前来台依亲,尚未取得居留权的大陆配偶约有5万9千多人,其中已有3万人符合可以工作条件,这次放宽规定后,预估有近万人因此取得工作权。(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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