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肇事方拒付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0:54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2月8日晚,我母亲在道里区工程街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我母亲是被13路公共汽车刮倒。事发后,司机只拿来2000元交给医院作为抢救费。如今,我家已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我们找到汽车公司要求缴纳治疗费,可他们再三推脱拒绝支付医药费。

  市民 张金科

  记者调查:

  记者来到负责此案的道里交警大队,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滕警官告诉记者,2月8日晚,受害人横过马路时,被13路公共汽车黑A23631号车刮倒。经道里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和检验鉴定结论后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肇事司机驾驶经检验制动、灯光不合格的大客车遇情况判断错误、采取措施不当,逆向停车时,大客车将受害人刮倒,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的事故。认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认定书下发后,汽车公司对道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出申诉后,3月20日,市交警支队经复核后又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意见书》,维持了道里大队原责任认定。

  记者联系了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安全处一负责人,他强调,交警大队痕检报告没有检出撞汽车撞人痕迹。对此,滕警官告诉记者,认定的结果是综合勘察现场、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所得出的,具备法律效力。肇事单位有法律义务支付受害人抢救治疗的费用。交警部门多次向肇事单位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可至今迟迟没有结果。

  采访中,张金科告诉记者,他家曾多次找到汽车公司,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可他们以不服认定结果继续申诉为由,拒绝支付老人的抢救医疗费用。

  实习生 孙嘉立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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