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新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0:54 哈尔滨日报

  国家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那么,新法究竟新在哪里?

  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新法是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形式立法的做法;制度体系更完善,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的变化内容与企业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实行了法人纳税,有利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原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现在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来统一缴纳,这样分公司之间可以实现盈亏互抵,盈亏相抵后,有所得的才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税率直接反映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程度,原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是33%,同时还实行18%和27%的两档优惠税率,新法确定的税率为25%。另外,新税法还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税率,为此,哈尔滨市一些企业将执行20%的低税率,直接受益。与此同时,新法取消了内资企业执行多年的计税工资规定,这样,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工薪金性质的工资,可不作纳税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超过20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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