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修合同文本规定质保期出问题需无偿返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汽车维修时如果同一辆车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汽修店应联系车主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汽修店如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非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消费者可要求无条件更换,赔偿损失。

  昨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发布了正式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随后,消费者邱涛在丰台工商指导下,与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维修合同》的全市第一单。

  使用未约定配件要赔偿

  汽车维修材料是争议较多的问题,昨日公布的《汽车维修合同》专门规定,为减少纠纷,维修材料将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消费者要对自备维修材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介绍,汽修店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予以无条件更换,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车辆的,还要按延迟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质保期出问题需无偿返修

  对消费者关注的修理厂私用托修车辆,合同明确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修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修理方在3日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同时,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修理店应联系消费者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如修理店擅自将维修转托他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修,也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不出示发票消费者可拒付

  此外,交车时消费者应当场验收,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如未按时结清费用,承修店有权留置托修车辆。但如果维修厂不出具正规结算发票、维修结算清单,消费者有权拒付。

  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或通过“北京工商”、“北京市运输局”、“首都之窗”等网站下载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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