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签钱已付 房产商 “算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5:3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陈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进行了公证。但没想到的是,开发商却在报上刊登了一则启事,表示总房款算错了,要跟陈先生重新签合同。双方为此争论了近7个月,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昨(8)日,陈先生和该公司均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窝火:签了合同对方“反悔”

  昨日上午,陈先生带着所有的相关资料,来到位于武侯区永丰乡龙爪村2组的“泊景湾”要讨个说法。据他介绍,去年,他看中了这里的一套116.3平方米的商品房,觉得很满意,当即向成都市瑞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了定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陈先生于9月5日以每平方米7750.66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当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了40%的房款。当天,双方又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9月13日,陈先生被告知,房产公司在一家报纸上专门登了一则启事,称陈先生9月5日签订的合同中,总房款有误,让他立即到售楼部重新签订合同。“公司怎么可能会失误,这么大的事情,是不是公司员工,他们不去核实一下哦?”对于公司的说法,陈先生很窝火,“纯属欺诈营销手段”。陈先生认为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他坚持要求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公司:长得像员工导致失误

  昨日,该楼盘销售部相关负责人陈女士表示,是公司的员工操作不当造成了失误。陈女士介绍说,该公司有一个规定,凡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购买该楼盘的房屋,公司将在总价上对其优惠5%。所以,陈先生来购买房屋时,因为其长得非常像公司一个员工,恰好那个员工也非常想买房,所以接待他的员工误将他当成了自己公司的员工,便在原价947457元的基础上,优惠了5%,让他只付900084元。后来,当公司领导进行仔细查证时,发现出了问题,才立即在报上刊登了一则启事,要求与陈重新签订合同。

  上午11时左右,双方协商了近一个小时没有达成协议。双方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消协:开发商应履行合同

  昨日,消协一位人士表示,从陈先生提供的资料来看,他跟开发商签订的事实合同成立,且具有公证处公证、有交款凭证,及委托代理人等,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属违约。“作为开发商,应以诚信为本。”

  律师:

  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

  昨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表示,从《合同法》来说,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否则视为违约。开发商登报启事要求重签合同,实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他表示,如果确系开发商工作失误,只能从公平角度与陈先生进行协商解决,但如果要求撤销合同是不可能,陈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早报记者杨琴刁明康摄影刘筱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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