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初步认定系人为原因 中消协: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7:06 天津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林红梅)就媒体广泛关注的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初步认定东航云南分公司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

  新闻发言人说,返航事件发生后,民航局指示民航云南监管办立即启动航班大面积延误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民航各单位妥善安置并及时疏散滞留旅客;立即封存了东航云南分公司、云南空管分局、相关各机场返航航班资料,收集了返航航班运行数据、目的地机场地面天气实况、飞行数据等资料;同时,给东航集团及东航股份公司发出了紧急电报,要求立即派得力干部赶赴现场,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平息事态,并依据有关规章和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民航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业监管,这次调查的重点是这些航班该不该返航。调查组这几天一直在紧张地工作,对所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向东航云南分公司主要领导了解航班大面积返航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置情况、当前状况以及公司下一步工作方案;与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部领导、分部领导和部分飞行员进行单独谈话,详细了解当日具体飞行情况,听取他们的看法和意见;调查组还调取了发生返航事件当日相同航线上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落地的有关飞行数据。此外,民航局还派出两名观察员进入东航调查组。

  发言人说,目前调查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其中昆明至丽江5架次,至西双版纳3架次,至大理3架次,至临沧2架次,至芒市、思茅、文山、昭通、迪庆各1架次。

  根据初步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8日表示,中消协一直密切关注发生于3月31日的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8个省内航班“集体返航”,导致大面积航班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

  对此,武高汉表示,乘客、飞行员、航空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消费秩序。航空服务其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如果真的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那么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武高汉说,根据分析,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先是给出“天气原因”的解释,后又声称“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中消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兑现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

  中消协给东航返航事件中的消费者提出四点维权建议:

  第一、首先应当保存好机票及登机牌以证明乘客与东航之间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如客票确已遗失,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双方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客票也能作为证据,因此应该保存好其纸质登机牌。

  第二、乘客计算相关损失。直接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事件所产生的,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提出的这些费用均应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乘客可主动联系东航,了解公司的处理意向。根据有关规定,东航有义务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乘客。

  第四、乘客如对东航提出方案无法接受,则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索赔或者向消协投诉,寻求援助。新华社记者 刘羊旸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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