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方修车 原维修企业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8: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联合颁布《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这份合同由于备受消费者及汽修企业关注,前后经过了1年多时间的修订、网上征求意见、试用、公开论证等。合同明确规定,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汽修合同主要适用于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汽修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细致规定,如专门规定对于维修材料要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验收环节,消费者应当场验收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结清维修费用后,才能提车。合同还规定“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全市已经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成为全国汽车维修车型和品牌最多、最全的城市。”市运输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机动车维修行业呈现快速、持续发展态势,仅去年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982万辆次,汽车维修企业创收443.6亿元,同比增长14.09%。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昨天上午,捷达车主邱涛和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市首份《汽车维修合同》。一些前来修车的消费者表示,由于汽车维修过程不透明,以往经常出现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维修厂家现有的维修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增加了汽修纠纷解决的难度。车主邱涛说,签了这份合同后,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维修材料、竣工交车、验收提车、结算方式、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有了细致的约定,消费者的权益将更有保障。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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