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征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8: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从昨天起至4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新增多种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并将城乡低保标准引入法律援助受助对象的认定。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法律援助

  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本市草案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基本延续了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则新增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以及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低劣,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等新增援助项目。

  受助对象参照低保标准认定

  本市草案中规定受援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主要参照本市各区县城乡低保人员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5种情况,可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直接申请法律援助。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以立法形式明确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且保障法律援助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长。

  工青妇高校具有法定援助义务

  本市草案还特别规定,本市执业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面向本社团成员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能力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高等院校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

  本市已形成四级法律援助网络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措施,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据了解,去年仅上半年全市就有6400余位困难群众接受了法律援助。目前本市已形成从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到全市的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同时,还设立了“1600148”全市法律服务专线和“市法律援助网”,畅通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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