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网上被盗储户状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8:40 贵州都市报

  存款网上被盗储户状告银行

  法院:证据不足,两审败诉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阳市新闻中心获悉,一储户的存款经网上银行转至他人账户并被取走,为此,该储户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2006年月11月3日上午11时许,花溪区的文某到花溪区某银行的营业大厅开办了两份通存通兑的活期存折,分别存入4700元、8100元,支取方式为密码支取,并以两份存折之账户及其身份证申办、签约同一个网上银行账户。次日上午,文某再次来到营业大厅取款时,被告知此款已被取走。经查,此款是从文某签约的网上银行账户以个人登录的方式于开户当日下午通过转账汇款,汇往福建省水头支行“黄某”之账户。同日,“黄某”通过ATM取款机、现金支取方式取走该款。文某遂向花溪分局经济文化保卫与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报案,因该事件不属该大队管辖案件范围,未予立案。为此,文某向花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其损失12800元。而作为被告的该银行辩称,该行在办理原告存款业务时,是按照银行工作章程及工作步骤操作,未泄露原告任何秘密,无任何过错。

  据此,花溪区法院一审以原告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原告文某的诉讼。文某不服,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网上银行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被告银行亦无违约责任。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了储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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