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今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10:12 云南日报

  机动车尾气让半数市民不爽

  昆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拟执行国家标准

  今天下午,关系着昆明90多万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在昨日的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记者翻阅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与2月初的首次亮相相比,条例(草案)删除了黄标车通行受限制等容易在执行中发生歧义的规定,增加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等内容。

  提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目前,昆明机动车突破90万辆,市民对机动车排气的排放满意率仅为49.35%。条例(草案)肩负着市民对昆明空气质量转变的殷切希望,同样也关系着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从它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开始,就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昨天,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执行国家标准,禁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车用燃料。

  排污抽检复检均免费

  昆明在用机动车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定期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否则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不能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不能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如果不符合该标准,交警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条例(草案)还规定,交警会同环保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环保部门抽检、复检均不收费。

  删除黄标车受限等内容

  2月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3月19日昆明市邀请社会各界22名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公开听证;4月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邀请各职能部门,综合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考虑到燃料品质直接关系排放污染物的程度,修改稿增加了对车用燃料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删除了“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等内容,以避免理解中发生歧义而影响执行。为扩大社会知情权,修改稿中增加了“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等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较为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予以通过。

  罗南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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