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炒”人合法?工会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认为工会代表职工利益,其盖章并公示后的证明材料可以采信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黄彩华报道:工厂以“怠工”为由辞退工人,被裁决支付赔偿金。工厂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出具工会证明作为其合法的证据。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人民法院最终采信了工会提供的证明。法院认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由工会盖章并予以公示的证明材料,可以成为企业合法辞退工人的证据。

  员工违纪被辞

  张某是东莞基×电子有限公司的电工,于1995年8月入职。工作11年后,张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他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庭常平分庭申请仲裁,称公司在未协商、未提前通知、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其解雇,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对于张某的这一仲裁申请,常平仲裁分庭给予了支持。但基×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又起诉到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该电子公司的负责人提出,公司辞退张某的行为不但理由充分,而且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据该负责人介绍,张某因为没能在2005年实现加薪,因此消极怠工,每天上班打卡后,或不见踪影,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还多次顶撞上司。公司与张某进行过多次谈话,但未见效果。因此,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某,并在3月30日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五份员工违反厂规告罚书及公司工会证明,证明张某“多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工作怠慢且态度非常差”。

  工会出具证明

  对于公司出具的这份工会证明,张某颇有异议。他在法庭上提出,工会代表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工会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员工违纪的证据。

  对于张某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首先张某指称工会代表了公司的利益,但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工会代表的应是职工利益。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工会偏帮公司、且工会证明进行了公示的前提下,工会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张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雇张某的行为合法。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