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费还要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15: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有政协委员认为此费已不符合国家政策建议取消之

  本报讯 记者全良波报道:近年来,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额快速增长,2007年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额超过4.5亿元,同期私房出租税征收额为4.9亿元。在深圳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艾及在提案中建议,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政策,不利于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应予取消。

  艾及在提案中指出,1993年市人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十几年来,房屋租赁管理取得显著成绩,并在规范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安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规定房屋出租方按租金的2%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2004年《条例》更将标准调整为3%。

  艾及在提案中称,即便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中关于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政策。而早在1997年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办法(粤治费[1997]7号文)已将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费予以取消;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此文下发后,深圳市法制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提出意见,认为应取消这一收费。可见,《条例》仍长期保留相关规定是不合适的,深圳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是顺应国家费改税政策走向。

  近年来深圳市私房出租税一直在大幅下降,1999年从33%左右下降到14%左右,2005年又下降到8%左右。目前,国家又下调了私房出租税率。艾及认为,房屋出租人因房屋租赁而纳税,但纳税之后还要交费,且收费标准还提高了,这是很不合理的,势必对出租房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据介绍,深圳目前有不少出租房屋人公开表示出租房子交税应该,交税后还交费就不合理。部分房屋出租人还只交税而拒交费。

  艾及认为,继续保留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对深圳市形象和竞争力也是不利的。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宜以收费作为经费来源。深圳的财政收入逐年快速增长,财政已足以负担出租屋管理的开支,也不需另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艾及建议,修改《条例》,取消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保障。

  (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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