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背后的典型意义:宣判后法官释疑属罕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09:56 青年周末
许霆案背后的典型意义:宣判后法官释疑属罕见
  “许霆案”重审宣判前,许霆之父许彩亮在广州市中院附近亮出自制横幅 ◎图片来源:许彩亮博客

  -因为: 一对父子的坚持试探着法律的边界

  -因为: 三次庭审激辩仍未决刑、民之争

  -因为: 宣判后法官公开释疑解惑尚属罕见

  -因为: 许霆案背后“民意”成“理性”样板

  -因为: 我们成为下一个许霆并非不可能

  ◎文/本报记者 陈万颖

  “许霆案”还远没有尘埃落定。法院重审后,许霆被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的父亲告诉记者,许霆一定会在上诉书上签字的。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2月22日,许霆在重审法庭上做了如此的“最后陈述”。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对媒体表示,要促进中国法治进程。

  三次庭审,无数次舆论阵地上的激辩,许霆案,这个被称为“疑难杂症”的案子,已经激发出太多此前没有被重视的问题。不管最后许霆是否能免于牢狱之灾,这个案子都应该被所有人记住。

  “这已经不是我儿少判一两年的问题了”

  有人说,年逾五旬的山西汉子许彩亮比儿子许霆还红。对此,许彩亮一笑置之。他说自己不愿意出名,有记者去山西老家挖掘许家人的“背后故事”他会很生气,认为是远离了大家该关注的核心——许霆取款案。如果没有这样一位强势而执拗的父亲,许霆的命运也许将不是现在这样。

  -“没有骨气生不如死”

  许霆在庭审上的表现总是让他那习惯处于强势地位的父亲感到不快。重审第一次开庭,许霆表示“自己是帮助银行保管资金”,许彩亮气得恨不得冲上去打他两下,并在法庭外对媒体说儿子“撒谎”。周围一些朋友认为他这样对儿子做出评价有点“过”,但他仍对记者坚持:“那就是我的真实想法。”

  第二次开庭,法官宣布因盗窃罪判五年刑期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这也让许彩亮非常恼火。也许许霆并不知道,开庭之前,他的父亲曾在上午赶制了一条横幅,上书“有错≠有罪”,就在离中院较远的斜对门一直默默地举着。

  庭审结束后,许彩亮还托律师转交了一封短信给许霆,信中简短地写道:“我儿,首先我先骂你一声,没有骨气生不如死。你这样的行为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吗?在这个社会上,有好多的媒体在关注,你这样做对得起他们吗?你不想国家有完整的法律吗?我就感到羞……我和你母亲都同意上诉,你要坚决支持啊!不要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辜负了所有媒体和各界人士的关心,望你果断……父亲于广州。”

  -“恨不得自己为儿子辩护”

  许彩亮原先是山西某铜矿的技术工人。虽然对记者表示自己“一辈子没安生过”,但也从没和官司扯上关系。这次由于儿子的事,他在五旬之年拿起了《刑法》,开始重新学习。还在朋友的帮助下在新浪开了个博客,取名为“许霆案:莲子苦,梨儿酸”。目前只能采取口述朋友帮忙打字的方式发表文章。

  “我从刚一开始就觉得我儿没有盗窃,我从来没见过双方面发生的盗窃,而且我儿子也不是恶人。”许彩亮对自己当初面对公安机关时的坚持很是自豪。如今的他已经多少可以运用“法言法语”向到访的记者们解释自己的行为了。

  他坚持要上诉,除了许霆原本的两位律师外,他还在北京和咸阳都找了好几个律师一起准备上诉书。“他们写的上诉书我都要看看,这次一定要写好。”他甚至对老同事说,自己恨不得亲自为儿子辩护。“律师最后也是被我的观点说服了。”许彩亮说。

  他甚至为自己的执拗找到了更宏大的理由:“我要推进中国法律的完善,许霆的案子判好了,将来就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网络产生新问题非《刑法》不能治?

  记者再次连线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与两个月前相比,这位律师的思路显得更加清晰。他不讳言自己对许霆的辩护曾经走过弯路,对他来说,接手这个“疑难杂症”已经成为一个绝好的学习机会。在电子网络逐渐成为生活主要组成部分的时候,他必须思考这一新生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并期待因此改变法官的判罚。

  -从辩其侵占罪到辩其无罪的转变

  在一审开庭时,许霆的两位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许霆犯有“不当得利转化为侵占”而非“盗窃”,从而寻求轻判,同时也提出本案最佳处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并没有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

  “我们接了这个案子以后是按照固有程序走的,但是越来越发现这是一个疑难杂症,我们的能力也许不足以应对,就打算组织一个研讨会。”杨振平告诉记者。

  可惜,研讨会一拖再拖,召开之时,无期徒刑的判决已然出炉。在研讨会上,各路专家们几乎达成许霆无罪的共识,认为应该是在民事法律内解决的问题。这个观点,也成为重审时许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许霆与银行不是交易合同关系?

  在2月22日的第一场重审开庭中,杨振平就提出许霆是拿着自己合法的银行卡通过正常手段取钱,整个活动属于履行民事合同的行为。

  重审判决书中对许霆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了三条评判,其中对“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官认为许霆的行为“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成立。

  但杨振平告诉记者,法官并未就许霆的取钱行为是否是基于取款合同的交易行为做出评判。在重审开庭之前,广东省律师协会曾经组织过一次研讨会,在会上许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对ATM机做出了认定,认为是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中,一切行为都是通过电子网络操作完成,不能割裂地认为“机器知道,银行不知道”。“如果要割裂来看的话,我们的许多电子商务活动岂不都违法了?”杨振平说。

  但杨振平认为法官回避了他提出来的“电子商务交易”论点,而是选取了其中一部分法官认为能够反驳的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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