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五大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13: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白泉民 陈梦琪

  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容与监所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不确定因素,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范围,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工作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难度。为了应对新律师法的实施,监所检察部门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

  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监所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修订律师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同时,新律师法的实施为我们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业务水平提供了新的机遇。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积极响应新律师法实施后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二、监督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首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如果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诉权就等于被剥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监所检察部门要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和会见律师,保障在押人员聘请和会见律师的权利,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并保证律师不被监听地会见在押人员,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三、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管理

  律师会见权是一种易被不正当利用的权利。由于律师具有帮助委托人免除、减轻、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属性,存在着会见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盖然性,辩护律师可能利用会见之机帮助犯罪嫌疑人传递违禁物品、信件、串供信息。而且看守所在押人员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人身危险性,如果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不予严格管理,也容易发生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因此,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会见活动的管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管理律师会见的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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