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行刑前叫停死刑追踪:新证据疑点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17:43 周末

  -本报记者 李 诚 孙 磊

  四年来,生,还是死?成了甘锦华要面对的最大问题。

  这个被认为抢劫并杀害两人的“凶手”,在即将行刑时,大喊“冤枉”。

  法官在最后关头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广东省高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随即,一出现代版的“刀下留人”上演——死刑执行被紧急叫停。

  很快,案子被发回重审。

  再次经过一审、二审,结果仍然是未知数。

  “我为甘锦华做的是无罪辩护,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甘锦华无罪。”4月7日,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乐观。

  据苏用和介绍,案件最迟于今年的5月1日宣判。

  最后一刻

  甘锦华的命运在他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最后一刻发生了大逆转。

  2006年4月某日,甘锦华与一批同被复核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广东顺德参加公开宣判执行大会。甘锦华没有放过最后这次机会,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坚决否认被终审认定的犯罪指控。但,甘锦华还是被押到了刑场。

  当时,广东省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死刑执行的法官认为案子还有疑点,在向省高院请示后,甘锦华被重新押回监狱。

  在最后一刻,他被暂停执行注射死刑,与死神擦肩而过。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对临终喊冤的死刑犯可以暂缓执行死刑,司法实践中也罕见此类事件,但甘锦华却神奇地获得了一次机会。

  苏用和称,后来会见甘锦华时,甘说他当时就知道声嘶力竭地喊叫着……

  苏用和是由法院指定的此案辩护律师,从2005年接手开始他就一直负责该案。他说:“案件其实很简单,复杂的是证据。甘锦华能暂时保住命,与检察院提供的几个指控证据有关。”

  2004年10月,两个尼姑在她们的佛堂“慈济精舍”遇害。一个月后,当地村民甘锦华被警方抓捕,经侦查认定他与此案有关——涉嫌抢劫杀人。

  2005年6月10日,因“证据确凿”,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甘锦华死刑。甘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12月底,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6年4月,甘锦华从刑场被押回。广东省高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

  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25号”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1月17日,广东省顺德法院,被媒体称作“刀下留人”案重审第一次开庭。

  在法庭上,苏用和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甘锦华的有罪供述称,曾用木椅击打两名尼姑,但检方却没有相关痕迹鉴定证据,死者身上也没有钝器击打的痕迹。”

  “另外,从两尼姑被杀案现场证据看,作案者拆除窗户痕迹完整,手法老练,应做过建筑泥瓦工,而甘锦华没有此种手艺。”不光如此,苏用和还怀疑办案人员在审讯甘锦华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甘还遭受精神折磨。苏用和说:“在被捕后的九次审讯中,甘锦华反复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无罪供述五份。这让人很疑惑。”因此,他认为:“那四份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当日庭审并没有结果,案件择日再审。

  律师:新证据呈现重重疑点

  “刀下留人”案重审的二审还是在顺德法院。时间是2008年3月31日。

  法庭上,一份4号检材的新证据成为了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对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4号检材即“在(功德箱)抽屉面上发现有两处擦拭状的血迹”。

  在记者看到的一张2005年11月25日的鉴定表上,写着由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4号检材含有甘锦华的血迹。

  4号检材是甘锦华杀两尼姑案定罪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凭此认定可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差别就出现在这里。”苏用和律师说:“2008年1月13日,佛山市中级法院送给我另一份鉴定书,是2006年4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进行的鉴定,结论是‘0’,就是里面没有甘锦华的血迹。”

  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警方鉴定结论出现了重大差别。

  此外,现场脚印的对应也成了争论焦点。

  现场勘查笔录里记载“发现一枚较完整的穿袜血足迹印痕”。苏用和说,该足迹为右脚,但警方送检的足迹两只脚都有,且“肉眼都可以看出与甘锦华的足迹不同”,亦无录像佐证为现场提取。

  苏用和表示怀疑:“一审、二审的时候辩方都提出了要做脚印比对,均遭到拒绝,为什么重审的时候公诉方才把这个证据拿出来?假如确如鉴定所言符合甘的身体特征,为什么这么有力的证据早先竟弃而不用?”

  苏用和的质疑并没有使证据全部偏向甘锦华,公诉方也拿出了大量证据作出了回应。

  据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中大法医鉴定中心没有验出的4号检材,它的效力只是推翻了法院的其中一条证据。除了4号检材没有验出外,其余的现场的血迹结果和原来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都是一样的,也就是送检的血和甘锦华的血是一致的,这就说明甘锦华仍有在现场的证据。”

  甘锦华在现场的另一主要证据——脚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的证人解释,由于人的生活环境改变,脚的大小可能会有变化,所以鉴定不是完全按照脚的大小,而是按照骨骼的着力分布情况来进行,因为人的骨骼一旦形成,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此次的审判从上午10点不间断地持续到12时40分左右,法庭上双方律师的针锋相对,和一直沉默寡言的甘锦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大多数的时间,这位身材瘦削、面容苍白的犯罪嫌疑人一直低着头,一声不吭站在审判席上。

  不远的旁听席,除了几名到场参与旁听的警方人员外,大多数是一些媒体工作人员。甘锦华的亲属们均没有到庭。

  惨案直击:两尼姑惨死庵堂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都村,沿着一条泥泞的乡村公路走到尽头,经梁氏大宗祠向左拐,就到了案发地“慈济精舍”。

  该佛堂坐北朝南,东、南、西三面环水,是一座独立的庭院式民房建筑。院门为双扇内开铁门,进门为天井,天井东面为楼房,靠西的单层房屋为佛堂,东侧二层楼房为生活区。

  现在佛堂大门紧闭,从栏杆缝隙里,可以看到天井里的景象:花坛里茂密的“九里香”散发着芬芳,黄色的琉璃瓦、绛色瓷砖贴就的柱子以及红色的大灯笼。依稀可见昔日香火旺盛的影子。

  据了解,“慈济精舍”是当地一名居士2003年左右出资捐建的,后来从湛江请来林柳英(法号释贤通)、周华二(法号释尊贤)两名尼姑,没想到,她们过来修行仅一年多就出了事。

  出事的时间是2004年的10月12日。

  5天后,当地警方才接到报警。据顺德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顺公刑勘字[2004]153号)记载:当日上午10时50分,顺德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接陈村镇派出所刑警中队报称,在其辖区内大都北街“慈济精舍”内发现两具尸体。接报后,刑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王雁飞一行7人到达现场勘查。

  据参与勘查的一位警员介绍:“门一开,就闻到一股臭味。整个现场惨不忍睹。在饭桌与神台之间有一具尸体躺在血泊中,饭厅东北面卧室门口有另一具尸体,周围地面散布大量血迹。功德箱抽屉打开。苍蝇在头上乱飞。”

  警方提取了相关物证并绘制了示意图。笔录显示,现场勘查于23时50分结束,除有记载之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痕迹”。

  一个月后,甘锦华被警方抓获,但不是因为这起杀人案。

  根据警方笔录,2004年11月12日凌晨3点半,甘涉嫌去同村的甘信豪家盗窃,被发现后用电棒击打对方,后者报案,当日甘锦华在自己家中被抓捕。一同起获的,还有其携带的电棒。

  有媒体报道:甘锦华承认去过甘信豪家,但辩称主要是曾受过甘信豪妻子的嘲笑,想“吓唬”他作为报复。据甘锦华讲,他零时30分就从自家出来了,一直到2点才进入甘家厨房等甘起床,在此期间没有进行任何的盗窃行为,甘信豪有一辆未锁的摩托车他也没趁机偷走,且“吓唬”完甘后就直接回家了。

  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的一系列的证据,认为甘锦华还和一个月前发生的尼姑庵凶杀案有关系。

  根据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辆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甘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了两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从庵堂二楼的书桌里、一楼的功德箱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在顺德警方提供的甘锦华在侦查阶段的4份有罪供述里,关于杀人的动机是:“由于平时爱赌博,而且输了很多钱,在10月11日早上,我就从妻子的银行卡里取了1000元钱去赌博,后将1000元钱输光了。傍晚妻子质问我是否从银行卡里取了钱……就想到去盗窃了。我记得11日中午路过大都村大祠堂路段附近有一间庙宇,我就想里面可能有钱可偷……选定好作案目标后,我就计划10月12日凌晨去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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