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达赖统治时期的人权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00: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日电 一九五九年前,西藏还处于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统治之下。那时,西藏实行的还是封建农奴制度。直到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以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上层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发动全面武装叛乱,不久失败并逃亡到国外,西藏开始实行民主改革为止。那么,达赖喇嘛统治下的西藏人权状况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是否如达赖喇嘛鼓吹的那样,是世外桃源般的“香格里拉”呢?北京学者翻阅了各种文献资料和有关档案,看到的却是这样触目惊心的一幕。

  请看达赖喇嘛统治西藏时期的两份档案:

  “热格:

  本处需进行天女敬食佛事,需头颅四具、肠子十副、净血、污血、废墟土、寡妇经血、麻风病人血、各种肉、各种心、各种血、阴地之水、旋风土、向北生之荆棘、狗粪、人粪、屠夫之靴等物,务于二十日送往次曲康。

  次曲康十九日”

  “致热刀头目:

  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颗,各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

  束斯基稍夏帕空”

  为了一次普通的佛事活动和给达赖喇嘛过生日,却要多少农奴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血淋淋的事实,正是达赖喇嘛统治时期人权状况的真实记录。

  达赖喇嘛统治下的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是一种比欧洲中世纪农奴制还要残酷、黑暗的社会制度。保护和维系农奴主经济利益的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西藏地方政府,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并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这两部法典,按人的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藏王、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商人、职员、牧主等属“中等人”,铁匠、屠夫和妇女等属“下等下级人”。各等人的生命价值差别巨大。这两部法典的规定,作为“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无价”,或“遗体与金等量”,作为“上等中级人”的“命价”为“三百至四百两”(黄金),而被列为“下等下级人”的铁匠、屠夫、妇女等,“命价”则仅为“草绳一根”,“杀铁匠、屠夫等,赔命价草绳一根”(详见《十三法典》第七条“杀人命价律”)。

  为了维护这种“三等九级”的制度,法典严厉惩罚以下犯上的行为。《十三法典》第三条明文规定:“卑贱与尊贵争执者拘捕”;第八条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十三法典》第四条“重罪肉刑律”更规定肉刑为:“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处死等”。不仅各级政府设堂办狱,而且大的寺庙、各庄园领主、部落头人也可办案。在现存的一份由达赖亲署给各宗本等官员的命令中就重申,哲蚌寺有权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定罪量刑。当时种种肉刑施行相当普遍,大量的资料和照片都反映了那时西藏人权的真实状况:

  农奴布巴被领主挖去了双眼,牧民贝姆洪贞因偷拿半小袋青稞被领主剁去右手,安多县牧民推托被部落头人砍掉了一只脚……

  达赖统治时期的西藏地方政府称噶厦政府,是贵族、僧侣联合专政的政权组织,设噶伦四人,三俗一僧。“译仓”和“仔康”是其最重要的两个机构。“译仓”设大秘书四人,均为僧官。它负责处理一切印信文书。负责僧官任用事宜,协调寺庙与政府的关系。“仔康”全为俗官,负责管理地方财政、发布政令和俗官的任用培训等。

  噶厦政府下设基巧(专区)和宗(县)。

  农奴主由寺院(上层僧侣)、官家和贵族及其代理人组成,号称“三大领主”。历代被封为贵族的大约四百家左右。一九五九年以前,噶厦系统共有贵族一百九十七户,其中大贵族二十五户,中等贵族二十六户,小贵族一百四十六户。拥有经济实权的上层喇嘛约四千余人。整个农奴主阶层人口约占当时西藏人口的百分之五。

  而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则由“差巴”、“堆穷”等阶层组成。占农奴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差巴”,是给农奴主支差的人。“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是差巴破产后形成的。其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堆穷”约占农奴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朗生”,意为“家里养的”,是奴隶。占西藏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牲畜”。

  寺院、官家、贵族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这些生产资料主要是达赖喇嘛封赐的。他们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世袭权和经营权。

  而占西藏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和奴隶,同生产资料一样,被农奴主作为财富占有,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农奴主之间可以随意将农奴及其子女互相转让、抵押、赠送或买卖。农奴结婚,要经农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赘的缴纳赎身费。不能之差或出外谋生者,要缴纳人役税,以表示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奴主可以收回他们耕种的差地和牲畜、农具;死亡无嗣的,则没收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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