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执行新工资标准发放低于最低标准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08:18 兰州晨报

  4月3日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比原标准提高190元/月,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了180元/月。许多低收入者担心,4月3日前发放4月工资的单位能否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4月14日,针对这些疑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做了解答。

  提前低于标准发放需补足差额

  据介绍,根据规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4月3日执行,在此前已经发放了4月份整月工资的单位,如果实发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补足工资差额。但4月1日、2日两天的工资可仍按原实际工资标准的日平均工资发放,不需补足差额。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执行标准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据介绍,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可向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兰州市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具体为,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8180843;城关区劳动监察中队:2178588;七里河区劳动监察中队:2666169;安宁区劳动监察中队:7666164;西固区劳动监察中队:7555962;高新区劳动监察中队:2160613;红古区劳动监察中队:6211681;榆中县劳动监察中队:5221727;永登县劳动监察中队:6416839;皋兰县劳动监察中队:5721064。

  本报记者崔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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