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再上市价差30%收益归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13:27 北京晚报

  新房再上市价差30%收益归个人

  根据正式下发的文件,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经适房上市出售程序分4步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需履行4道程序:

  首先是,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其次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第三是,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最后是,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回购由区县住保办负责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的回购不由市建委负责,而是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区县住房办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也需履行如下4道程序:首先,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其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第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第四,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市建委委员程建华提示说,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在做抵押时,会受到一定限制。

  买未满5年二手经适房视同买新房

  按照《通知》规定,《通知》下发后,若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所购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新房办法管理。《通知》下发前,购买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老房办法管理。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轮候。为方便交易,目前市建委已对区县权属交易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本报记者 李海霞 

  户籍地址将以产权证为准

  本报讯(记者李海霞)从今天开始,公安机关将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须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这是昨天市建委公布的《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规定的。

  根据《通知》,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置及变更工作,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置或变更门楼牌申请。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需要注意的是,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门楼牌。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此外,根据新规定,今后本市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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