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3人因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流失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07:4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工商局3人因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流失获刑
李祥云真是“有苦难言”

工商局3人因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流失获刑
从左向右依次为:丁建平、周宁、李祥云

工商局3人因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流失获刑
好一座大楼,谁是主人谁是客

  工商局花钱租房

  2003年年底,大楼基本完工了。次年初,工商局部分科室已经陆续搬到新楼办公。至此,在李祥云安排下,工商局先后已付给富宁公司325.5万元。

  此时,大楼最终的“评估价”也有了结果,一共为614万元。扣除已付的部分,工商局还欠着富宁公司288.5万元。一天上午,卜忠到李祥云办公室“讨债”:“李局长,我是信守诺言的,给你的70万元一定给你,但你要抓紧想法把账给我结清。”原来,当时卜忠又在邻省开办了一所私立学校,急需资金。卜忠还自作聪明地给李祥云建议:“如果给你70万元现金,我俩会落个行贿受贿的罪名,你不如把这笔钱放在我学校里入股,或者注册一家公司做生意也行。”李祥云笑了笑,算是默认了。师范院校毕业、从教多年的李祥云还跟卜忠开了句玩笑:“你初中没毕业也能办教育?让我去干这个校长还差不多!”

  为了尚未到手的70万元钱,李祥云心里也愿意尽快给富宁公司结账,但因为上级工商机关的拨款迟迟没有到位,工商局也迟迟无法跟卜忠结账。卜忠心里头着急,李祥云心里更着急。卜忠得理不饶人,向李祥云提出一个极为苛刻的条件:工商局在没有付清大楼房款之前,大楼的产权就得先过户给他,工商局再“租”这栋楼办公,什么时候账结清了,再把产权还给工商局。李祥云一一照办,并跟卜忠签下了《租房协议》。更为荒唐的是,在协议的后面双方还约定:工商局在2004年5月前必须还清欠款,每延迟一天支付高达1%的违约金!

  工商局的这座楼在“过户”给卜忠之后,卜忠又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用于投资自己开办的私立学校。而李祥云呢?堂堂的局长竟成了开发商的“跑腿”,忙里忙外地为卜忠操办“贷款手续”。

  局长吓了一大跳

  280多万元的欠款,加上滚雪球一样的高利贷,到2005年11月,工商局竟已欠下富宁公司1552万元的巨款——这个数字让李祥云自己也吓了一大跳。纸包不住火,这样的荒唐事背后肯定有猫腻,一封封举报信飞向了检察院。

  终于,在睢宁县检察院盯上这栋荒唐楼后,李祥云与卜忠共同操作的一系列荒唐事彻底露了馅。自然,卜忠许诺给李祥云的数十万元“利润”也泡了汤。检察机关不仅迅速查清了李祥云等人收受卜忠贿赂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李祥云、丁建平两人滥用职权乱作为,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得到省局批复、也没有进行房产评估以及没有采取公开拍卖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擅自出售睢宁县工商局下属的闲置8家工商所的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2007年9月28日,睢宁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宣判:被告人李祥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宁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建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3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系化名)

徐剑 秉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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