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行政行为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11:13 红网

  红网4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储文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于昨日作为省政府令正式向公众发布。那么,这部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的地方性法规,究竟和老百姓有多少联系?读者朋友能从这部法规中得到多少益处?怎么能让这部法规不只是一纸空文?

  本报昨日A05版报道《这部法规就是治官治权》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昨天下午,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上述问题,再次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他为大家进行权威解读。

  公众参与行政管理

  【法规原文】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解读】政府在进行行政决策时,或多或少存在随意性问题,老百姓形象地概括为“三拍”: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公众参与是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涉及行政决策、执法,还是行政听证、指导、监督检查等,公众均享有参与权。

  在行政决策上,规定了公民可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布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听取公众意见;要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也要求公布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行政执法方面,规定了说明理由制度,陈述意见制度,告知制度,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投诉制度等。凡是作出对老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的决定,都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陈述,允许进行辩驳。

  听证会不走过场

  【法规原文】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设专章规定了行政听证,包括决策的听证和执法的听证。行政机关凡是作出影响公众重大利益的决策或者执法,都要听证,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广泛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规定要听证你不听证的,就是程序违法,你作出的行为就会无效或者被撤销。

  有人可能认为“现在许多听证会都是走过场,听证究竟有没有用?”所以,我们在制定《规定》时,就完善了听证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听证的公正性,保证公众的合理意见能得到采纳。《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相关听证会主持人;禁止听证主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以及听证笔录公开和听证笔录效力等内容。

[page title=《规定》实行严格期限限时办结]

  办事不用跑断腿

  【法规原文】第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解读】长期以来,老百姓都很不喜欢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因为办一个项目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拜不完的“码头”,跑不完的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而我们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优化工作流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还给行政机关办事规定了严格的期限,实行限时办结。《规定》为行政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一旦《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成为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办结,你就违法了。

  行政行为全公开

  【法规原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解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定》在具体内容中始终贯穿了公开的原则。政府管理的依据、管理的过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做决策,决策的依据是什么,目的,影响,要公开;决策的草案要公开;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执法,依据、条例、程序、过程、结果都要公开。比如,批地、批规划、批项目、审批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审批的结果要公开;行政听证要公开举行;公开了就能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权钱交易,防止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就要全方位接受监督;如果滥用权力,甚至是工作责任心不强,都会暴露在“阳光”下。

  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结果,行政会议公开、行政执法的阅览卷宗和说明理由等;公开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借鉴美国联邦登记制度和外省市一些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我省的行政登记制度,对重大决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重大决策草案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也要求通过报纸、政府公报和网站向社会公布,群众随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还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进行了规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放置政府公报,并配置可查阅政府网站的电子设备,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索取相关资料。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储文静]

  [编辑:刘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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