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坤上诉请求:除行贿以外均有异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10:33 法制日报
张荣坤上诉请求:除行贿以外均有异议
张荣坤犯罪路

  上诉请求:除行贿以外均有异议

  聪明、成熟、爱读书,对问题有着极强的判断力。这是许兰亭律师对张荣坤的印象,“他说他每天只睡二三个小时,晚上一般都在家研究伦敦股市。”

  出身贫寒的张荣坤,本身没有什么背景可言。1993年,20岁张荣坤与周卫明合伙在苏州人民商场租下一个服装柜台,由此开始了其创业之路。他凭借特有的精明,以及对权力的超强结交、攀附、经营能力,使得他从一个寂寂无名的苏州商人一跃成为大上海的“慈善家”、“公路大王”……

  直到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事发,时年33岁的张荣坤已然成为“资本大鳄”。2003年至2005年他更三度挺进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若非案发,2006年或许他仍会“榜上有名”。

  然而,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其案发时的100多亿的资产中,有近30%来自上海市的社保基金,60%左右为银行贷款。

  这些与其权力投资密不可分。一审判决显示,张荣坤及其控制的沸点投资、福禧投资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祝均一、秦裕、王维工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2913余万元;在操纵海欣股份股票过程中,张荣坤应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董秘沈岩的要求向这两人行贿170万元。

  对张荣坤所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即源于这些。

  对于行贿问题,一审及上诉请求中,张荣坤及其辩护人对此争议不大。而且,辩护方及公诉机关提出张存在的自首情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除此外的三项罪名均有争议。

  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罪,源于2005年福禧投资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公司高管王永德、张军参与,张荣坤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达到发行目的,指使二人制作虚假申报材料;抽逃出资罪则指向2003年张荣坤拆借上海社保资金2亿元注入沸点投资,随后实施抽逃,由公司高管王永德、周卫明具体运作;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经与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合谋操纵海欣股份股票。

  10天的上诉期里,张荣坤经与家属、辩护律师的多次磋商,最终,决定对十九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2.82亿元罚金三项全部提出上诉意见。

  对于自由刑,上诉书认为结合认罪态度、案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虑,十九年刑期判罚过重。

  “上诉重点还是集中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因为主要的刑期和罚没都集中在这个罪名上”许兰亭律师说。

  除了六年刑期,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相联系的是张荣坤被没收的11.89亿元海欣股份股票收益、沸点公司2亿元罚金以及对其个人判处的200万元罚金。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32条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个追诉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

  据了解,张荣坤上诉关键点在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诉书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该立案标准,不应成立。

  他的一位辩护律师认为,自2000年至2006年,张荣坤合谋时任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发时,该股票账面亏损3.07亿,故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诉的第一个条件“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张的行为也不符合“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据其介绍,目前的焦点集中于《规定》第32条第2项,即张先前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

  在一审中,辩护方已经提出该问题,但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中用了三页纸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这位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

  同样成为核心诉求的还有被没收的两宗股票收益。

  “虽然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但对以涉案财物进行投资的赢利及其他收益的处理仍有争议”,他的辩护律师许兰亭特别提出,“操纵股价时,股票暴跌,而股票飙升并售出时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了”。

  在一审中,为沸点投资提供辩护的徐平律师认为,在2006年12月28日警方解除查封后的任何时点上,出售海欣股份的股票已不具任何违法性;如果产生收益,不能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且,据透露,张荣坤介入海欣股份还获得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和海欣集团的资金支持。张荣坤公司事先已从其“合法所得”收入中先行支付给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以及融资账户的利息等资金至少约10亿元,徐平主张,上述11.89亿元盈余资金,应将这部分扣除并返还。

  而对于香港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上诉方仍坚持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得不应被定性为违法。

  据辩护律师透露,迄今为止,被告公司还欠社保基金4—5亿元,这是合法的债务。无论是张本人,还是其家属都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和诉求:即使最终法院还是没收13亿元的财产,也应当把社保基金的钱先行从这13亿元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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