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万国资合法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14:5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千余万国资“合法”消失

  到2004年12月,汝城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资产总额为1003万元,龙泉制水公司龙虎洞引水工程资产总额为1483万元。

  同年底,“双方确认”国有资产846万元,占36.32%的股份;乙方龙泉制水有限公司1483万元,占63.68%股份,为控股方。

  2005年8月15日,甲方县建设局所占股份减少到27%;乙方股份增加到73%。公司总资产减少到2220万元。

  “已经5年了,国有股实际上名存实亡,这么多年没分得一分红利,而乙方接管到2007年5月底,已经拿走590多万元,平均每年150万元暴利流入了个体老板的腰包!”曾任自来水公司法人代表的黄金林说。

  “都是按照协议来的。”朱小波有着自己的说法,“我们投入了1600多万,才占70%多的股份,而比较一下郴州其他县自来水公司的情况,你就知道我们的价格比人家高多了!”朱说邻近的桂东县、永州的双牌县自来水公司卖给私人的价格低得多。

  朱小波说:“那些老职工有的我连面都没有见到,他们的退休金又不在我这里发。他们把我的名字写在地上、墙上,要我滚出去,每天在后面咒我,谁愿意被人家这样对待啊!现在汝城自来水管网破旧、水压不够,这些都需要投入,这种环境下,我们只能逐步投入。”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坚持优先取得10%的红利?这就是自来水生产的专业问题了。”朱小波告诉记者,自来水生产的过程完全是市场化,而供水价仍然是计划经济下的1.2元/吨,现在自来水生产成本已到了1.7元/吨。“企业投资是要追求回报的,如果我们的投入10%的利润都得不到的话,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按照约定,水价早就该调整,报告都打了几年了,可是政府迟迟不动。”朱小波显得有些无奈。

  国债资金和引导资金属于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年到2006年,汝城县以城镇饮水工程名义向上级争取到680万元国债资金,这部分资金在资产评估时被列为乙方股金,占2005年底该公司总资产的29.3%。

  像这类扶贫贷款以及国家引导资金究竟应该归谁名下呢?

  黄由俭拿出一摞法律书籍和资料摆在记者面前,说:“国债资金拨款是100%属于全民的,国家体改委有明文规定。”老黄认为:“如果宋玉林、朱小波按协议真正出了4248万元购买龙泉制水公司投资引水工程,那么680万元国债资金按情理归他们的股份还说得通。现在宋玉林、朱小波一分钱也没出,那650万元国债资金怎能算他们的股份?”经证实,该项目还争取到了国家扶贫开发贷款500万元。

  对于这种说法,朱小波不屑一顾:“这些问题,中央及省里的相关文件都讲了,不但要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还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湖南省的相关文件还明确:对民营资本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朱小波拿出国务院和湖南省的相关文件说。

  汝城县建设局长叶青成则认为,中央及省里的文件只是明确“民营资本介入公用事业领域时可优先安排国债资金,并没有明确这些国债以及引导资金的权属就是给个体老板了。如果这部分资金仍然是国有,那么现在自来水公司的控股权应该是政府”。

  “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汝城县人民政府的调查报告也认为:“一定要依法界定汝城建设局和郴州工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报告认为:“该合同内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行为上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将该合同提交法定机关依法确认。”

  “这是一起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洗劫国有资产案例。”在汝城县审计部门工作的一位人士参与了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的调查,他指出:“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以4248万元收购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县审计局审计时,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原县自来水公司也没有该项转让收入。”他们曾经出具报告建议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以查清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转让给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的转让金的收付问题。

  朱小波承认:“收购原龙泉制水公司,确实没有出资,因为这本来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有一个工商执照,连工商资料都不全,哪有什么4000多万资产,那只是一个协议。”

  汝城县人民政府另一位参与调查的人士认为,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都源自一个问题:“那就是改革要不要依法、依规进行。如果置法律于不顾,最后的矛盾和麻烦导致付出的社会成本会高出很多。”

  “作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自来水公司问题,汝城县建设局已经十分尴尬。”汝城县建设局副局长袁腾辉的话印证了上述观点,“别说旧管网改造难以推进,就连县城扩容过程中,新的行政中心的自来水管网的铺设都阻力重重。”他认为这是因为投资方已经置“保障县城供水是自来水公司的职责”于不顾,“按合同中不公平条款,2003年至2006年,先后提走590多万元,导致公司无力进行供水基础设施维修和扩大再生产。”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民营化的路径比较和制度构建尤其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民营化的成败。因为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必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否则会出现‘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等恶果。”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在最近一次公用事业投资研讨会上撰文表述上述观点。

  住五楼的范家,作为大多时间摆设的热水器,什么时候可以用来全天洗澡?目前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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