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4:48 厦门网

  厦门网讯 省人事厅、财政厅和教育厅昨日转发了国家三部门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阶段指的是小学和初中。

  由国家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说,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严禁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通知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本报记者 佘峥)(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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