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192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7:06 新浪文化

  校长布告

  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

  一、本校为辅助毕业生继续求学起见,设助学金额;为奖励毕业生学术上的贡献起见,设奖学金额。

  二、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二百元,分四次给予之;奖学金额每名每年五百元,分四次给予之。

  三、助学金之给予,限于贫苦之学生,而无职业者;奖学金之给予,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的状况。

  四、本校研究所每门设助学金额六个,奖学金额两个,皆以研究所各门之名称称之。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助学金额”,“研究所自然科学门奖学金额”。有时为特别提倡某种学科起见,得由研究所委员会指定一部份的金额为某种学科的助学金,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得有一个“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或一个“中国科学史助学金额”……。奖学金额不立学科名称,但每年的授与应按照每研究所内所包学科的种类,略采均匀轮递之意。(例如今年奖中国文学及哲学的研究生,明年轮奖中国古文及美术史的研究生,如美术史缺人,则轮奖科学史的研究生。)

  五、除本校设立之奖学助学金额之外,各研究所均得收受校外私人或法人捐助的助学或奖学金额,其每人每年应得金额,由捐款人定之。此项捐助的金额,即以捐款人的姓名名之。例如“张口口先生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

  六、凡欲得助学金者,须填请愿书、附加成绩、证书及著作物,于每年五月一日以前,送至研究所长办公室,由所长于五月内召集研究所委员会审查决定之。审查之结果,皆于六月一日大学日刊上发表。审查合格者,于下学年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六月一日,到会计课领取助学金。

  七、奖学金之授与,由研究所委员会根据本年研究生的成绩,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拟定应得奖学金之研究生姓名,附加著作物,于每年六月一日以前,函请所长决定发表。发表之后,应得奖学金者,于下学年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六月一日,到会计课领取奖学金。

  八、助学金额与奖学金额,如本年不得相当之人,则宁缺勿滥,此项缺人之金额存储会计课;其用途一一或留为下学年之特别金额,或供研究所购书之用——另由研究所委员会决定

  九、凡本年得奖学金或助学金之研究生姓名,皆刊于本年大学览之末。

  十、本条例经评议会通过后施行。

  附则

  本条例俟本校金额预算通过后实行。

  《北京大学日刊》第九九三号 19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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