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考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7:07 新浪文化

  民国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教务会议修正六月十五日评议会通过

  (一)总则

  一、凡欲在本校得修业证书毕业证书者,皆须受考试。

  二、考试不及格,或因故不能与考者,于次学年开始时,得受补考期。此外概无补考时

  期。补考之分数,以九折计算。

  (二)预科

  三、预科除平时成绩外,每学年终,举行考试一次。每科目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之和,以二除之,为该科目之学年成绩。

  四、预甲部之第一外国语、数学、物理、化学,乙部之第一外国语、国文,学年成绩,皆以六十分为及格。其他各科目以五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或升学。

  五、预科学年考试,由预科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及相关各系教授会执行之。凡同年级同科目之班次,一律会同考试。试题不限于所用教本之内容,而重在该年级该科目应做到之标准程度(例如第一外国语考试,不当问某书某故事如何——此属于平时成绩——而当考试其读书,翻译,作文之能力如何)。会考之试卷,皆弥封糊名,请各班原任教员会同阅看。

  (三)本科

  六、本科只有学科试验,于每一学科教授完毕或须告一段落时行之。学科试验,皆以六十分为及格。

  七、学科试验,除笔试外,得兼用口试或长篇论文之方法。

  八、学科试验,由校长组织考试委员会执行之,此项委员会组织细则另定之。

  (四)附则

  九、在修正考试制度案经评议会通过后,自十一年至十二年度起实行。

  北京大学档案·全宗号(七) ·目录号一·案卷号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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