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热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06:07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王梦婕 本报记者 王俊秀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然而,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部法律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据了解,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

  4月15日,知名法学专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热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侵权机关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当前,《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把对公民的“救济法”看作对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法”。这使得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紧紧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作出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法”。

  马怀德坦言,当前国家赔偿的索赔程序冗长复杂、门槛过高、有失公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而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就是对公民侵权的国家机关。对受害者来说,目前的“申请制”往往使他们的申请函被司法机关当作上访信丢在一边,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司法程序;“确认制”实际上是将作出侵害行为的国家机关“自己承认自己违法”作为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公民只能申诉,没有法定救济渠道。

  谁来认定公检法违法

  让侵权机关自己审自己已是荒唐,而让其他司法机关纠正错案也是难上加难。比如,在司法赔偿领域,“法定赔偿”只包括错拘、错捕、错判、错误采取强制措施这4种情形,而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其他司法侵权行为,实践中却往往不予理会。

  马怀德说,赔偿范围的有限性,让目前能获取赔偿的公民只是所有受害者的“冰山一角”。他认为,目前单一的归责原则也有问题。政府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形形色色的事实行为,面对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国家机关,一个重获清白的公民很可能“求告无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建议,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较大改动,改“违法责任制”为“不法责任制”。任何国家机关,只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将之前衡量不了的诸多情况囊括其中,给公民以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也需要一个较大的扩充,未来应考虑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侵害后果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内部行政行为,都明确纳入这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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