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强:从小工头到身价千万矿山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07:44 西部网

  一、被告人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多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罗天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别耀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赵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小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别发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文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岳许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仁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覃见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唐昌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本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战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简文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成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熊德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文有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明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中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君逢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争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新法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田平利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宏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于被告人冯永强名下途乐4759cc越野车一台、213吉普车一台,世界风手机一部,现金1754403元,工商银行名下存款11802.4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104071.19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国华现金202153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别耀民名下长安之星面包车一台,现金4534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3078.31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赵宝民现金1342.5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5123.12元,3164.64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别发民现金1047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23350.09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岳许宝现金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覃见禄名下捷达小轿车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简文义现金650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5371.5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周明友名下中华牌小轿车一台,现金29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从颠沛流离的小工头到身价数千万元的矿山大老板

  从协助警察抓捕悍匪的“打黑英雄”到秦、晋、豫三省交界处的百姓谈之色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

  在潼关,一位曾受过冯永强帮助的人说“他是个大好人,热心得很”。

  但更多的人说他心狠手辣,是名副其实的“金霸”。

  冯永强,这个现年40岁的四川籍男子,用15年的时间,将电影《无间道》活生生搬到了潼关普通群众面前,让人眼花缭乱。

  善之冯永强

  曾经

  热心残疾人福利事业

  垫资数万帮警方破案

  “鸡鸣一声闻三省”的潼关,是陕西的东大门,这个人口不足20万的小县城,其主导产业是黄金。淘金梦引得很多外地人纷至沓来。1993年5月,25岁的冯永强退伍后,来到矿区打工。他先在采矿工队里当钻工,由于吃苦耐劳,他得到了工队老板的赏识与信任,慢慢地成为小工头。随着劳务队日渐扩大,冯永强开始热心福利事业,他将数十名残疾人叫到劳务队里,干力所能及的轻活。每到春节、中秋等假期,冯永强还亲自到残疾人家中慰问。

  由于热心、义气,家乡四川万源市的外出务工者都来投奔他,人数一度达到了400人。2005年,家乡的市领导还带领慰问团到潼关矿区慰问万源籍的农民工,当时,冯永强作为代表还发了言。

  带着农民工开山取矿,既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又让老乡挣了钱,冯永强渐渐成了名人。2004年,他获“中华十佳风采人物”荣誉奖。2006年,他当选第二届中国当代名人论坛2005年度十大影响力人物。

  冯永强在潼关期间,干的最为“露脸”的一事,就是协助潼关警方破获震惊全国的“3·17”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

  1998年3月17日晚,以惯犯李正安、蔡明生为首的一伙四川、重庆籍歹徒,持猎枪、匕首等凶器,窜至潼关县太要镇史某家,将史某的妻子和5名民工捆绑住,把反抗的史某杀死,抢走350元现金和VCD等物。案发后,冯永强受时任潼关县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的安排,个人垫资数万元,以买枪为名与犯罪分子周旋,协助警方破获了这起案件,将包括首犯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一个未经证实的数据显示,冯永强在此后几年时间里,相继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几十起,其中大案要案多起,抓获犯罪分子二十多人。为了破案,他无偿出资近二十万元。

  后来,这个“打黑英雄”在潼关警方的人脉关系渐渐旺了起来。其中,他与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的私交愈来愈深。有人说他与熊是金钱交易关系,而他向外界称,两人是共同破案时结下的战斗情谊,没有利益关系。

  至今,尽管仍有不少人怀疑,冯永强对“3·17”案的介入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群众协助层面,其动机很可能是借公安之手打掉日益强大的异己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3·17”大案的彻底破获,冯永强功不可没。

  2001年,有人反映冯永强非法持有枪支,是“黑社会”成员。潼关警方遂以“涉黑”、“涉枪”为由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30余天。7月,潼关县检察院作出冯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但当地公安机关以冯涉嫌聚众斗殴将其监视居住,并要求交纳保证金2万元,每天到派出所签到。2002年元月23日,当地公安机关以“案件需要”为由,对冯永强实行取保候审直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21日,渭南警方发文撤销冯永强的案件,为其昭雪平反,并追究有关办案领导、警察的责任。“风波”过后,冯永强被潼关警方聘请为“警风监督员”。

  如果沿着这个轨迹,冯永强是一个好人,而且是一个帮助警方破案的英雄。但是,世事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

  恶 之“冯老三”

  后来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众斗殴并故意杀人

  2006年年底,多份关于冯永强黑恶势力所作所为的反映信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在公安部的批示下,省公安厅、渭南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冯永强等人涉黑案件进行调查。2007年2月13日,冯永强等人涉黑一案被定为潼关“2·13”涉黑案,案件侦破进入攻坚阶段。

  2007年3月22日晚上,数以百计的特警,手持微冲,突然出现在潼关县太要、桐峪等地的矿区,一些住所、宿舍被包围。23日清晨,数十涉案人员被带走。

  据了解,执行此次任务的是省公安厅和渭南市的民警,而非潼关县当地的警力。专案组如此安排,就是要避开冯永强在潼关县公安局的人脉关系。一个月后的4月底,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以冯永强为首的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被正式批捕。此后,他们的“保护伞”也被一一拿下。

  至2007年10月25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员达到27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长达24页的起诉书中,指控27名被告分别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行。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了两天半的公开审理,又核实了证据。昨日,审判长做出判决。在长达88页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冯永强通过数年来在潼关矿区的经营,已逐渐坐大,形成了有组织、有据点,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纪律要求、有报酬、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三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七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而该组织的“保护伞”——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该案件27名被告人,涉及罪名八项,犯罪事实达22起之多。

  众多的罪行中,让潼关百姓“谈之色变”的是,1999年3月,鲍光明经营的坑口与冯永强干劳务的坑口打透。为抢夺资源,冯永强雇用数十人,穿迷彩服,持镐把,每人每天发50~100元现金,采取放烟熏、扔炸药包、棒打等手段,和对方武斗。后炸死对方员工一人。1995年元月,河南省灵宝市有人为坑口发生纠纷,冯永强率人介入后,向一方坑口住宿工棚,扔炸药包,将一人炸死,一人眼睛被炸伤后摘除……

  昨天的判决,冯永强领到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也一一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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