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间的敏感问题:军事及战争赔偿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09:40 外交部网站

  (四)日美同盟新一轮强化问题

  2005年2月,日美发表“2+2”联合声明,明确共同战略目标,并将台湾问题纳入其中。2006年5月1日,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会议(“2+2”会议),就驻日美军重新部署达成一致,发表日美《关于实施驻日美军重新部署的路线图》以及“2+2”会议联合声明。2006年6月底,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访问美国,与布什总统会谈并发表《新世纪的日美同盟》的共同文件,标志着日美同盟强化到新的水平。

  中方认为日美同盟是一种双边安排,其作用应控制在双边范围之内,不应有损第三国的安全利益。台海局势复杂敏感,中方希望美日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务必在台湾问题上慎重行事,不要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息。

  (五)战争赔偿问题

  日本过去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牢记这段惨痛的历史。同时应该看到,发动这场战争的责任主要是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广大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把少数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人民区分开来。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明确表示痛感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责任并对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国政府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决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并载入1972年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我国政府将继续坚持《中日联合声明》的立场,但日本侵华战争的一些遗留问题,至今仍构成现实的危害,如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强征“慰安妇”及强征劳工等问题,我国政府始终从维护我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要求日本方面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反国际公约,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中国军民大量伤亡。1945年日军战败投降时,为掩盖罪证,侵华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地下或弃之于江河湖泊之中。迄今,已在中国14个省(区)60个地点发现当年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日遗化武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为减少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对当地人民群众的伤害,中国政府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开始收集和处理工作。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地位的提高,中国政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本政府解决日遗化武问题。经过多轮谈判和现场确认,日本政府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武。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中日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由日本政府负责销毁,并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国政府提供适当协助。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在《备忘录》中表示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认识到解决遗弃在华化武问题的紧迫性,承诺诚实履行《公约》规定的销毁义务。

  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中日签署《备忘录》以来,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如何尽快销毁日本遗弃化武具体事宜多次进行磋商,已就选定销毁技术及销毁设施场址等达成一致,双方目前正在为建设销毁设施进行前期准备。此外,在中方敦促和协助下,日方对在中国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确认调查、挖掘回收及鉴定包装等各类现场作业共计60余次,挖掘回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近四万件。这些日遗化武暂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待日后统一销毁。

  (七)光华寮问题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

  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中国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中国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中国政府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当局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中国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自1974年至今,中国政府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目前该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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