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16:10 北京大学

  “今天90高龄的季老先生(季羡林)是坐着讲,饶老(饶宗颐)已经站着讲,那么看来我只有抬起一条腿来讲了。”当上午的北大论坛主题演讲轮到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时,他不失谦虚地拿自己42岁的年轻幽了一默。不过一头半白的头发似乎弥补了一段他和同台演讲的几位前辈大师之间的岁月时差。

  张教授用一位女士存取现金时和银行之间发生的假钞纠纷实例开始了他对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分析。他指出,在类似的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假定企业组织是比作为个体的客户更讲信誉的,在该案例中法院最后判决银行胜诉。

  他说,在传统社会,个人信誉是很容易维持的。封闭的交流空间和广泛存在的口头交流形式使得对欺骗行为的惩罚很容易实现。即使没有法律,人们之间也可以建立起高度的信任。而今天的商业社会近似于一个“匿名社会”,居民的流动性和制约关系的缺乏使得传统的以个人为基础的信誉机制失灵。这也是都市社会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西方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的程度,除了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外,还因为他们在更高的形态上复制了信誉基础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了信誉的载体。企业将一次性博奕变成长期博奕,一个企业的声誉对其员工是一种无形的约束。有了企业,大量交易就可以通过信誉机制进行,而无须通过法律,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但他指出,企业信誉的形成有三个条件: 1)企业必须有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 2)企业的所有权可以出售,信誉是所有者出售企业时的一个筹码; 3)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以防垄断局面的形成。自由企业会更注重自己的信誉。 那么中国为什么有众多企业不讲信誉呢?张维迎认为是因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者。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自由交易,即使有交易也没有真正的受益人。交易价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政府对进入的严格管制以及与此相关的地方保护,打造了畸高的进入堡垒。 他指出,企业不讲信誉加大了法律成本。许多法律判决在这样的企业面前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根本得不到执行。

  因此,仅靠加大法官的数量并不能解决问题。这归结到很重要的一点,即执法者的信誉。法律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即无论个人还是执法者都有遵守法律的积极性;法律服务不仅是用来规制个人行为,也是用来规制执法者的行为的。这应是一种程序法。此外,还有两个方案:首先可以在执法系统引入竞争,这包括不同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与私人仲裁机构的竞争以及传统法院与非赢利性法院之间的竞争。其次是将“高薪养廉”引入执法系统。 法律不能脱离信誉而存在。它的存在是为了让信誉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相反。法律必须尊重社会规范和个人签约的自由,不合理的法律只会破坏现代社会不可缺的信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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