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对西藏地方的统属关系并未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22:22 新华网

  但是即使如此,直到清朝末年,清廷对西藏地方的统属关系并未改变。朝廷颁布的各项治藏法典、规章,依然有效地在西藏地方施行着,驻藏大臣仍然不断被清廷派往西藏;皇帝与各世达赖喇嘛之间的上下主属关系依然如旧。

  所以,晚清朝廷对西藏地方统治削弱不等于没有统治,威望下降不等于没有威望,影响缩小不等于没有影响。这里,只是发生了朝廷对西藏地方统属程度的量变,而没有发生统属关系的质变。

  范·普拉赫还轻率地引用19世纪末英国驻印度总督寇松所说驻藏大臣“只不过是大使”的谬论断语。

  从历史资料来看,公元1800年至1899年的百年间,清廷先后向西藏派驻过约70名驻藏大臣或帮办大臣,其品级与各省总督、巡抚等相当,多为副都统、内阁学士、侍郎等二品大员。清廷授予驻藏大臣的权力,从一开始就很大,特别是乾隆皇帝颁行钦定二十九条章程后,驻藏大臣一直握有几项主要大权:

  一是与达赖喇嘛共同管辖噶厦及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以至活佛,掌管稽查全藏人口户籍等的行政权。

  二是主持金瓶掣签仪式,向朝廷呈报达赖、班禅以及格鲁教派各大活佛转世灵童,会同达赖喇嘛任命除噶伦、代本(由皇帝任命)以外各级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权。

  三是掌握藏军征调兵员数额,会同达赖喇嘛挑选、委任代本以下的如本、甲本、定本等各级军官,每年出巡检阅各地藏军等的军事权。

  四是审批处罚犯罪人员,查究各地违法的藏、汉官吏的司法权。

  五是遵照清廷旨意处理与毗邻国家一切交涉事务的外事权。

  六是监督铸币,核查赋税、政府收支,决定增减各地差税或豁免差役等的财政金融权。

  驻藏大臣制度是清朝对西藏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结束、1912年最后一任驻藏大臣联豫离藏之前。驻藏大臣所行使的上述各项权力是国家主权,而绝不是什么“中国驻西藏大使”的权力。世界上哪有这样一种“驻外大使”能在“外国”行使上述的行政、人事、军事、司法、外事、财政金融大权呢?

  扎西旺都说,历史就是历史,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对西藏行使主权,清朝皇帝与达赖喇嘛之间所固定的上下主属关系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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