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对赖账行为处高额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7日18:0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韩小蕊

  2008年4月1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一起妨碍法院执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较为严重,法院首次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处以高于执行金额1 0倍的罚款,并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

  2006年,于女士将自己在朝阳区松榆南路南新园的一处房屋委托给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对外出租,并签订合同。租期的最后3个月,中介公司迟迟不给于女士付房租。多次交涉未果后,于女士将北京长丰康盛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朝阳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判决,要求对方给付于女士租金7200元。

  虽然赢了官司,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2007年12月17日,于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在几次执行过程中,被告公司负责人曲飞不但拒绝支付于女士房租,还找来公司员工二十余人将执行法官和法警 围住,严重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008年4月1日,朝阳法院依据当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稿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 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处以7.2万元高额罚款,还对该公司负责人曲飞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

  “提高处罚对赖账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是一定的。”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许乃义律师对记者说道,“当事人千辛万苦打 赢官司,拿到的却是 ‘执行白条’,这无疑等于宣告之前的审判程序前功尽弃,也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法律权 威。”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副教授傅郁林指出,虽然本案中朝阳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处罚裁 定,其本身是合法的、正当的,但却有明显的缺陷。新的民诉法规定法院裁量幅度如此之大,却没有规定裁量权行使的根据。 “这可能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为执行乱制造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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