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变迁折射西藏社会民主政治巨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08:02 新华网

  新华网拉萨4月28日电 (记者逯寒青、颜园园)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自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行使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已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每年春暖花开的季节,来自西藏各地的人民代表都会齐聚拉萨,参加一年一度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们依法行使着自己的民主权利,一项项建立在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内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决议、决定,经由他们的手表决出台。西藏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在彻底抛弃了旧西藏“法典”后,正在推动西藏的民主政治走向全面成熟。

  推翻旧“法典”西藏人民才能获得民主权利

  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通行的是使用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这些“法典”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并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着政教合一的黑暗社会制度,是官家、贵族和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对百万农奴进行压迫和剥削的保护伞。

  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历史处从事档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学专家索朗旺堆说,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下来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旧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人们生而不平等,其中农奴主对农奴拥有不可想象的无限权力。

  《十六法典》有一条关于责令蓄谋杀人已遂的凶手赔偿命价的法律为杀人命价律。命价即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作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赔偿,以求得饶恕。命价数额依被害者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分为不同的等级。

  法律规定:人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无上的,命价无法偿还;下下如流浪汉、铁匠、屠夫等,彼等命价值草绳一根。

  《十三法典》之第八条中写道: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这两部法律还明文规定,农奴主可以对农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处死等各种骇人听闻的酷刑。农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隶的人皮剥下来作器具或饰物。《十三法典》《十六法典》还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还规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处死,而且家产没收,妻子为奴。

  1951年西藏获得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在平息叛乱后开始实行民主改革,百万昔日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奴第一次抛弃了下等人的身份,有了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乡一级基层普选开始,百万翻身农奴穿着节日盛装,手捧哈达,兴高采烈参加投票,行使自己过去连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权利。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旧西藏的所有“法典”被宣告彻底废除,百万昔日的农奴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踊跃参加选举,并由此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一大批往日身份“低贱”的农奴开始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江孜县的选民把选民证称为“当家做主证”,严肃认真地参加选民资格审查和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阿里地区参加投票的人占选民总数93%以上。昌都小日通乡的选民100%投了票。堆龙德庆县古荣乡的翻身女农奴仁增拉姆参加选举时说:“过去我是一头衰老的毛驴,终年驮着沉重的驮子,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我真正成了主人啦!”

  当选为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主任的尼玛次仁,曾经是西藏山南索康·旺庆格勒庄园的农奴。当年旺庆格勒说:“尼玛次仁是我的财产,我愿意把他揉成团装在口袋里,随我;我高兴把他拉成条围在腰上也由我。”随着民主改革翻了身后,尼玛次仁说,现在有法律保障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也不是谁的私人财产,活得心里真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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