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实行实名制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5日04: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要实行定编定岗和实名制管理,建立财政供养关系,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记者昨日获悉,省委、省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增减、工资管理、财政预算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编制实名登记

  从源头遏制“吃空饷”

  据介绍,在2005年我省开展清理财政供养(救助)人员工作中,共清理出各类违规领取财政经费人员37302人,为此,我省每年可减少财政支出6404万元。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财政吃空饷,我省专门出台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就是为了从源头控制财政支出,防止和杜绝单位及个人虚报、多领、冒领财政资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核拨,必须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编制实名制登记为基础核发的相关通知单(卡)为依据。据了解,下一步,省编办将在建立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与人事、民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实现数据和人员信息共享,使编办能及时掌握该人员的动态信息,从而改变过去需由单位主动向人事部门通报人员动态,相关部门才能掌握该人员动态的被动状况。

  单位领导干部

  不准超职数配备

  为了实现对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办法》提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其中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乡镇事业编制等总量的审定和调整,明确提出由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办法》还规定,配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调任、转任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实行聘任制的机关公务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并在规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数限额、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内聘任和聘用。

  擅自增加编制

  不予核拨财政资金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根据规定,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不得核拨财政资金;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不得用财政资金安排人员经费,不得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范围;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禁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超编配备人员。

  对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可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惩戒,其中包括:暂停用人单位编制使用计划;不予核拨经费或者核减、追缴冒领的经费;给予诫勉、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 李影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