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体系搁置背后:各方利益主体在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6日11:53 记者观察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刊记者 高胜科 北京报道

  2008年年初,一场50年不遇的雨雪冰冻灾害,成为中国官民共同经历的一场考验。

  灾难过后,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次严重灾情发出高度重视的信号。“要从这次特大自然灾害中,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就在表彰英雄、烈士和先进集体等一个个温暖的镜头闪亮涌现的时候,巨灾保险,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据悉,中国保监会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如何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如何建立和积累巨灾保险基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4月12日在“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8》发布会”上做主旨发言时表示,应深刻认识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由于巨灾风险的基本特点表现在突发性很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等,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地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因此,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亟须现身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据民政部统计,近10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千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到2亿多人次,尤其是这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亿元。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财富集中程度的上升,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该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如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

  自今年1月10日以来,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一组来自保监会统计的数据值得关注:截至2 月25日,全国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95.3万件,已付赔款仅16亿元。虽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保险商积极主动甚至“特事特办”对一些个案进行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奇低。有人估算,这一数字占灾害所致的经济损失比例尚为1%,而国际上赔付率一般为36%。

  数据的背后潜藏着严峻的现实。吴定富称,从险种上看,机动车辆保险占已付赔款总额的46.6%;企财险及建工险(含电力行业)占比36%左右。“此次灾害,受灾企业基本没有投保‘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使得灾害造成的停产、减产等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身承担,得不到保险赔偿,而发达国家中,这一险种非常普遍”。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分析目前的赔款构成,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建工险占比达80%以上,而受巨灾影响最甚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很低,赔款占比并不高。主要的赔偿对象之一是电力行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超指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营巨灾保险的需要;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

  “巨灾险建设不仅仅是社会保障问题,还将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孙祁祥认为,保险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商业保险有助推动灾后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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