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17:33 法制与新闻

  卢国伟项林/文图

  长久以来,盘古开天地的传说在民间广为流传。近日,因盘古文化作品而引发的一场侵权官司,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 关注。

  2008年3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俗文化界极为关注的《盘古之神》作者马卉欣状告《盘古神 话》作者张正等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有关人士称,在国务院尚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的情况下,该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具有标 本意义。

  痴迷研究盘古30年

  “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盘古神话家喻户晓。千百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盘古开天的神话研究观点纷 呈。今年62岁的河南省桐柏县籍著名学者马卉欣,孜孜以求研究盘古文化30年,先后3次自费到全国各地采风,在20个 省、市、自治区搜集了大量珍贵资料。马卉欣说,有时听说某地某人会讲盘古神话,就想方设法找到对方,说服对方讲,然后 根据其口述一点一点记在本子上。许多会讲神话的人住在偏远的深山里,马卉欣在寻访时经常需要忍受饥渴,曾经几次晕倒在 路上。

  经过考察、研究,马卉欣用“五把尺子(即图腾意识、地理意识、民俗意识、祖先意识和活化石覆盖程度)”鉴定了 原始神话的原生地在河南省桐柏山,得到了中国神话学界的认可,并出版百万言的论著《盘古之神》和《盘古学启论》,大部 分内容是关于盘古的神话传说,其中60多篇来自桐柏县当地群众之口,被马卉欣视为珍宝。中国神话大师、中国神话学会主 席袁珂先生看到马卉欣所著《盘古之神》一书时,曾题词:中原文化,文化之根,采风寻根,寻到了根。2005年5月,桐 柏县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

  对盘古文化的研究,使马卉欣先后获得了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世界学术成果研究院荣誉副院长等头衔,并 摘取过“世界重大学术成果特别奖”。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一位领导曾当面夸赞马卉欣是“中国盘古第一人”。

  怒告泌阳“抄袭者”

  2006年8月,马卉欣因参加“国际神话学学术研讨会”到了河南省泌阳县,泌阳方面向每位与会人员发放了4本 书,介绍泌阳民间的盘古文化。其中一本书为《盘古神话》,2006年8月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印数4000册,两位 主编分别为泌阳县文化局副局长张正和该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与《盘古之神》相比,《盘古神话》的出版时间晚了13年 ,比《盘古学启论》晚了3年零5个月。

  经认真阅读和研究后,马卉欣发现,《盘古神话》中的大量文章系抄袭、剽窃《盘古之神》,或直接抄袭,或大段移 植,或掐头去尾,或改头换面,将故事的流传地区“桐柏”改成了“泌阳”,将“马卉欣”的名字换成了他人,将《盘古之神 》中的大故事改成了几篇小故事。更让马卉欣气愤的是,《盘古神话》的序言中,竟然将“八子山”、“歪头山”等桐柏境内 的地名写成了泌阳县的范围。尤其离谱的是,书中两名故事讲述人刘中林和李明松在接受自己走访后不久就去世了,而《盘古 神话》所标注的讲述时间竟然是在两人去世之后。

  2007年6月,气愤不已的马卉欣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盘古神话》的作者张正、王瑜廷以及《盘古神话》一 书的出版者中州古籍出版社和印刷单位南阳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卉欣诉称:我系桐柏县文联研究员,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出版了《盘古之神》等一系列论著, 依法对《盘古之神》享有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2006年下半年 ,张正、王瑜廷主编的《盘古神话》,大量抄袭、剽窃了我的《盘古之神》内容,擅自出版发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 成了侵权。中州古籍出版社作为该作品的出版、发行组织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侵权作品的印刷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赔 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马卉欣说,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让对方赔几个钱,而是因为他研究30多年得来的心血,一朝被人剽窃,他一定 要讨个说法!

  神话传说是否有著作权?

  2007年10月31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马卉欣对《盘 古之神》等是否享有著作权,马卉欣及他的《盘古之神》等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作品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马卉欣及其代理人认为,《盘古之神》等书是经原告将搜集来的民间传说等,加以归纳、分类、文字整理、提炼 等再创作,最后形成的学术专著,应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为了达到“著书立说”使泌阳成为盘古神话之宗的目 的,采取了“偷梁换柱”、“改头换面”、“掐头去尾”等手法,硬是在被告的《盘古神话》作品中把桐柏的多处地名搬到泌 阳,把盘古神话根源地桐柏县改为泌阳县。被告的抄袭部分,无论文章的风格,文章的遣词造句、语句、语调,还是时间发生 的早晚,都是原告的东西,而不是被告的创作,且被告并未注明出处,更未征得原告同意,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 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张正、王瑜廷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原告马卉欣的作品里的神话故事 已在泌阳流传千百年,马卉欣只是根据讲述人的讲述,简单地把讲述内容变成文字,对于原告诉讼侵权的故事,从故事内容、 构思以及整个故事的形成等各个方面,原告都没有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付出,不具有独创性,所以原告整理的这些民间故事 不具有作品的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就不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上,抄袭与剽窃是同义语,都 是有意无意地将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在本案中,被告在使用这些民间故事时,均注明了录音人和记 录人,是引用而不是抄袭和剽窃。再者,盘古神话是广为流传处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原 告的本次诉讼行为是将公有领域的文化知识纳入私权保护范畴而限制公众学习和使用的行为,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的 。至于原告在清单中列举的情节有点类似的文章,因采集时讲述人的相同,或者流传故事的相同,故事的情节自然有些相似或 者相同,这些都是被告方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就不存在引用或者抄袭原告方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民间文学的保护没有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至今国 务院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盘古第一人”胜诉

  经过对证据质证、认证,法庭查明事实如下:马卉欣系桐柏县文联研究员、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 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1993年8月,马卉欣编著了《盘古之神》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分“盘古神话诸形态考察与研究” 、“原始盘古神话的遗物”、“盘古神话的遗存”3篇,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原盘古神话及神话群,盘古神话古籍会考及各地 、各民族神话与民俗的现状,盘古神话的源流,原始盘古神话、盘古神话传说、典籍中的盘古神话,神话胜迹等内容。该书在 每篇文章后面,均注明了讲述人、时间、地点和搜集、整理人。

  2006年6月,张正、王瑜廷编著了《盘古神话》,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印,并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出 版。该书部分内容出自《盘古之神》的内容:(1)第22页“盘古是龙生的”内容与《盘古之神》第91—92页“龙生盘 古”内容基本相同。(2)第24页“盘古开天辟地”与《盘古之神》第123-127页“盘古兄妹”的内容基本相同。(3 )第29页的“滚磨成亲”与《盘古之神》199页的内容相同。该篇文章把采录人“马卉欣、程健君、张振犁”变更为:采 集程健君等,把采集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栋沟变更为流传地区泌阳县。(4)第32页的“猴子做媒”和52页的“盘 古和猴子”是根据《盘古之神》第106、107页中的“盘古和猴子”改写的。(5)第34页的“兄妹婚”抄自《盘古之 神》第193、194页的内容,但在结尾删掉了采集地点,并把采录人“马卉欣”删掉,留下另两位采录人等等。

  另查明,中州古籍出版社提供的2006年等37号“地方史志类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注明编纂者为甲方,中州古 籍出版社为乙方。并约定:《盘古神话》书稿专用出版权甲方授予乙方,甲方保证本书稿达到出版要求,并且无侵犯他人著作 权情况及有关纠纷,否则负全部责任。印刷双方商定为10000册,出版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5320元。但该合同甲方却 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庭栋签名,乙方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加盖公章,并由代表王关林签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指:在特定区域、由当地民族集体创作,世代流传,并不断 发展,具有独特内容和风格的文学艺术作品。虽然著作权法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国 务院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马卉欣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间盘古 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含着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 保护其著作权。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的部分内容属其挖掘、整理的;但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的内容 。特别是《盘古神话》29页“滚磨成亲”一文,原著在文章后注明:讲述人马献占,男,65岁,农民。时间:1984年 12月21日。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茨栋沟。采集人:马卉欣、程健君、张根犁。“滚磨成亲”不仅内容与原著相同 ,而且将结尾的注明改为:流传地区泌阳县,讲述人马献占,男,65岁,盘古山南麓栋沟农民,采集人程健君等。时间19 84年。该文在结尾注明上增加了流传地区泌阳县,删掉了采集人马卉欣的名字,明显存在剽窃的故意,构成了侵权。出版社 和印刷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社和印刷者也与作者共同构成侵权。中州古籍出版社在审理中未提供与张正、王瑜廷订立的 出版合同,不能确定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与中州古籍出版社订立了出版合同,但该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而非印刷者与出版者之间的,该公司因合同中未约定印刷者的权利义务,也应确 认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鉴于《盘古神话》仅是剽窃了《盘古之神》的部分内容,且书籍发行量不大,销售范围也主要在泌 阳县地区,影响不大,故可由侵权人适当予以赔偿。

  2008年3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4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 一书,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马卉欣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张正、王瑜廷赔偿 马卉欣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和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正、王瑜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官司背后的利益之争

  一审判决给了这起全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纠纷案一个明确的说法。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这场官司表面上看是著作权 争议,其实是一场更大的盘古神话的起源地之争。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马卉欣的起诉有以正视听的味道,关系到盘古神话的发源地。就像争夺梁祝传说和牛郎织女传 说的发源地一样,盘古神话传说的发源地同样是一笔无形的资源。”

  据了解,桐柏县借助于马卉欣“南阳桐柏山是盘古文化发源地”的研究成果,自2004年11月开始申报“中国盘 古之乡”称号,并举办桐柏盘古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30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命名桐柏县为“中国盘古之乡 ”,并于当年10月授牌。

  为把盘古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桐柏县积极开展桐柏盘古文化申报参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并于 2006年获得成功,“盘古庙会”被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该县投资l000多万元,开发了盘古溪、 通天河、鸳鸯池、桃花洞、黄岗红叶林等文化旅游线路,盘古开天雕塑、盘古殿、盘古村等建设工程相继完成或启动,全面进 行民俗文化、盘古文化的挖掘和包装,使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得益彰。2006年重阳节,桐柏县举办了隆重的“全球华人 祭祀盘古大典”。2007年重阳节,桐柏县举办了“丁亥年盘古文化高层论坛暨经贸洽谈会”。据媒体报道,两次活动为桐 柏县招商引资20亿元,民俗品牌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

  2005年12月初,与桐柏县相邻的泌阳县的一些群众向驻马店市领导反映,要求重视盘古文化的开发。有关领导 当即要求驻马店市的文化部门准备材料,在20天内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进行申报。2005年12月底,泌阳县被批准为 “盘古圣地”。

  马卉欣也承认桐柏和泌阳存在着盘古之争。他说,两县相临,境内都有盘古山和盘古庙等遗迹,也都流传着相同或相 似的盘古神话,就在“中国盘古之乡”落户桐柏之后,泌阳县经过努力,争取到了“盘古圣地”的称号。此后,两县分别申报 “盘古庙”和“记忆中的盘古神话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方没有足够的申报资料,这才抄袭了我的作品,在很短的时间 内出版了《盘古神话》一书。”马卉欣说。

  马卉欣认为,盘古神话根源在桐柏,中国盘古之乡在桐柏,这个观点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事实证明,泌阳仅是盘古神 话流传区,根本够不上“发源”二字所含的意义。从另外方面来讲,《盘古神话》这本书的政治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远远超过 它本身的学术价值。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抛开双方的争论不谈,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各地重视挖掘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的今天,盘 古发源地之争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一旦确定盘古文化发源地之后,盘古文化给当地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 将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亟待出台

  这起因整理神话传说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思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 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 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口头流传、变异性大、主体不确定等特点,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难题。因此,1990 年我国颁布施行《著作权法》时,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陈锦川认为: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它反映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给予保护;第二 个意思,具体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依据立法精神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司法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晓普认为:虽然国务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尚未明确,但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实质是禁止本民族以外的人随意使用,即不是禁止对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 ,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就对 其成果享有演绎的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此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 ,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本案中,原告马卉欣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 《盘古之神》,该书蕴含着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以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

  我国是一个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大国,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近年来,随着民间文化的交流传播和旅游产业的 发展,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国务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将使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司法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为此,郭晓普法官建议国务院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使国民有 法可知可循,法官有法可依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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