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为何在信阳执行得最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17:33 法制与新闻

  既然“禁酒令”违法了,不少酒厂老板便寄希望于河南省酒业协会,让协会叫板这项规定的制定者。不久,河南省酒业协会一位负责人透露说,等意见汇集后,准备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酒业协会还想在2008年省两会期间搞个提案,质疑“禁酒令”。然而,可能因为媒体提前曝光,酒业协会有压力,暂停了所有的“举措”,迄今保持沉默状态。

  诚如亢银忠律师所言,“禁酒令”侵犯的是公务员的私权和个人生活领域,那么由酒类企业出头替公务员伸张权利,是否有申诉主体错乱之嫌?对这个问题,亢律师说,信阳的公务员要受当地政府领导,就是有意见他也不敢申诉;其他地方的公务员,只要“禁酒令”侵害不到他的权益,他也不会申诉。

  亢律师说,我不反对“禁酒令”,反对“一刀切”。干部中午喝了酒,下午不上班,说明政府的管理有问题。现在不让中午喝酒,但晚上变本加厉地喝,喝得酩酊大醉,影响第二天上班怎么处理?如果经过充分论证,“禁酒令”确实可行,我们有必要建议人大代表搞个提案,修改《公务员法》,干脆将“禁酒令”写进去,因为现在各地的“禁酒令”内容不一,有的是市里出台,有的是县里出台,还有的是部门出台,有些乱。

  “禁酒令”为何在信阳执行得最好

  信阳市纪委一位负责人说,“禁酒令”不是信阳市的发明,河南省纪委2005年就发过文件了。河南省纪委的纪发 (05)10号文件,题目是《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饮酒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这份文件表明,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全省所有公务人员;如有违反者,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河南省纪委文件的第二条第一款后面还有个除外规定:重大庆典、重大对省外公务接待活动等除外。河南多个省辖市在制定本地“禁酒令”时,都照搬了这个除外规定。惟独信阳的“禁酒令”没有这个,而且还设置了专门的督察组:不论什么人,不管什么情况,也不管他喝的什么酒,执行和处理都不留任何空间,逮住了就罚,效果非常明显——没有干部敢在中午喝酒了。

  其实,在河南其他县市,“禁酒令”执行得并不很严。以豫东某县为例,县里有关部门中午照例设酒宴招待客人,如果有人问及“禁酒令”,有关人员能巧妙回答:我们招待的是重要客人,算是“重要的对外公务接待活动”,可以除外。

  信阳市监察局尹建基局长接受采访时说:“禁酒令”之所以在信阳执行得好,除了“不带括号”(即除外规定)和有专门机构督察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把手”决心大。

  据了解,从2007年至今,信阳已查处了444名违反“五禁令”和“十不准”的公务员,其中处分164人。

  信阳市纪委一位人士说,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是为保证下午的工作质量,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以前有些干部上午10点多就开始约酒摊,上午11点就坐在酒桌上,喝到下午两点上班时间,然后满嘴酒气地走进办公室,给干部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其实,“禁酒令”并不是不让干部饮酒,而是在法定工作日的中午不能喝酒,也就是说,在晚上和休息日的中午可以饮酒。

  2008年1月,河南信阳市委书记王铁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禁酒令”符合公务员法,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王铁书记说,公务员不同于一般群众,对于公务员应该有特殊要求,国家的很多要求也是在8小时外的。说侵犯私权,其实是对法律的曲解。“禁酒令”是对特定人群在特定时间提出的特殊要求,我们觉得无论站在哪个角度,这么做都是没有问题的。公众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至于别人怎么说,我们的态度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对于下一步会不会禁止公务人员晚上喝酒,王铁书记说,“禁酒令”成功的一点就在于理性化,如果晚上禁酒,那肯定推行不下去。晚上过了一夜,第二天你什么都查不出来,查不出来就执行不下去,订和没订一样。

  法学专家:“禁酒令”符合法治精神

  亢银忠律师关于“‘禁酒令’违法”的言论曝光后,在网络和报纸、电视上引起很大争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河南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对“禁酒令”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证明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提升。“禁酒令”出台,导致酒类企业的潜在利益受损,由此引发争议是正常的。

  但姜明安教授又说,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就可能因酒误事,可能因酒与前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可能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这样,公务员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就会大打折扣。

  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此外,公务员法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

  针对亢银忠律师的论点,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剑也提出个人看法。他说,亢律师的论点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公务员的非工作时间,属于私法领域的事务;二是公共权力适用的范围有限。后者没错,但前者的论断偷换了概念,导致这个前提无法成立。公务员是自然人也是普通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和非公务人员有明显区别。公务员为民众直接服务,其劳务费由纳税人支付,这就决定了他的某些活动已超出了私法约束的框架,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正因为此,《公务员法》的颁布才变得顺理成章。

  此外,多数网友也是一片声讨。网友们说,以往,酒类企业是公款吃喝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吃惯了公款的这些企业,因为“禁酒令”的出现,伤及了一些人的利益,开始感觉“饥饿”,进而从法律条款中寻找救命稻草。难道非要用公款养着企业,让全国人民埋单?

  “请问,中午喝酒下午还能上班吗?这和酒后驾车没什么区别。”

  “公安部门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是否违法?”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从企业的长足发展来看,白酒企业不能紧盯着“禁酒令”,更需要另辟渠道进行战略转移,寻找更广阔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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