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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权下放始末:控江路事件是导火索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14:11 法制周报-e法网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这是在“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到施行的半年内,发生的一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 ——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的场景描写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直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时隔27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 收与放,体现的都是法治的进步。 死刑复核权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0年 1月1日起施行。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因为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在办案质量上从此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同时也注重了办案效率,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和“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历史上的事件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后,中国的社会结构被破坏,社会治安非常严峻,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甚嚣尘上,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时有发生。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因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 最严重的是,当上海化工轻工公司团委副书记吴某骑自行车行至控江路桥上时,一伙人包围上来,将她连人带车推倒在地,拉到路边,抢去手表和皮夹,撕掉衬衫、胸罩、裤子,肆意摧残,吴的乳房、小腹、外阴部等多处被抓伤。8:30左右,杨浦公安分局先后调集80余名治安联防人员和30名交通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接着市公安局又调遣200名消防民警赶赴现场,经过宣传教育,劝导围观群众疏散,流氓分子也纷纷溜走,至午夜时秩序才恢复正常。 这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来被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此时,距《刑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仅有两个多月。与此同时,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发生。 1981年2月4日农历除夕晚,安徽马鞍山市一名叫张远根的市民,在当晚8时许,用暴力将一女青年挟持到3个地方强奸。女青年挣脱逃进一居民家,张犯竟闯入民宅拖出女青年,肆意辱骂毒打。张犯还在作案过程中对上前制止的群众进行恫吓威胁,并冒充公安人员到7户居民家中搜查那个女青年,并对一工人强行搜身,抢走工人的钱和衣服。 1981年3月7日,河北承德营子矿区有2名少女被徐景龙等劫持,带到教唆犯李煦住处关进密室。这2名少女遭到李煦、李宝荣、韩宝生等人轮奸和蹂躏达10天之久。当这2名少女进行反抗,这伙人竟用钢丝蘸凉水抽打,用带尖的铁器扎,在伤口上撒盐,在嘴里勒上铁丝嚼子,手段极其残忍…… 1979年11月,由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彭真指示,“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以这两个被法学界称之为“从重从快”的决定为标志,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下放给了地方。 功绩无法磨灭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 按照1981年6月的规定,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了一项重大决定——严打,这使得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因为严打,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严重刑事犯,开始扭转了过去对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情况,整顿治安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好人怕坏人的情况有了改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据新华社的消息,1981年6月份,天津、南京、杭州、郑州、重庆、西安、南宁七个城市的大案破案率达到了8 5%。各地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纵观历史,中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和收归,都成为一定时期内的必然。(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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