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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信息公开之“软法”制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5日14: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周胜蛟 邓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正式施行、各种纠纷尚未产生之际,政府要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可能产生的大量行政纠纷。 加速信息公开之“软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是如何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 笔者认为,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观念转变不够及时。从调查中发现,受政务公开的影响,当前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够,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政务公开的水平上。例如,在政务公开中,公开是例外;而在信息公开中,公开是原则。由于工作和思维的惯性及路径依赖,很难在短时间内使政府观念从先前的旧框框中摆脱出来。 二是公开过程透明度不高。从条例中可以看到,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实施主体两者合一,也就是说,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基本是由政府决定,没有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予以监督,这种封闭式的信息公开模式易于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程度的怀疑。 三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界限不清晰。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中很难把握这两者的界限。有相当多的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上表现不佳,把大多数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列入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畴。 四是相关机制不健全。虽然在条例中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是与信息公开的其他机制,如部门信息合作机制、协调机制、信息澄清机制、救济机制等还没有建立起来,没有这一系列机制作保障,信息公开会在实践中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五是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还不到位。到目前为止,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还远远达不到条例的要求,各项与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还未起步。 -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矛盾形成 上述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必然会导致三大供求矛盾: 一是现实中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与条例立法要求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条例立法精神是在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所有信息要公开,而一些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不强,对条例精神吃不透会导致他们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尤其是作为WTO成员国,WTO对政府透明度不但要求公开规章制度,还要求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政府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公开则有可能引发WTO方面的行政诉讼。 二是依申请公开占信息公开比例过高与公民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政府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有些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并不完全符合条例要求,如北京市东城区在清理2003年以来形成的20801条政府信息里面,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就达6266条,占所有信息的30%,显然这是与条例要求相违背的。 三是信息公开前缺乏社会监督与公民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衔接之间的矛盾。这种衔接上的问题很难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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